Re: [转录] 盘查风波/警察执法真悲情

楼主: treasurehill (宝藏岩公社及资源应用上)   2017-03-21 19:09:33
抱歉,我要说一句重话,写这篇文章的人不是没读过宪法,就是在故意混淆视听,大法官
释字535号都讲那么清楚了,是否有合理怀疑是要从客观判断,不是从主观判断,这么白
纸黑字的解释文都还要硬ㄠ,这已经不是普通的恶意可以形容了!
按人民于其宪法上所保障之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经依法定程序提起诉讼,对于确定终
局裁判所适用之法律或命令发生有牴触宪法之疑义者,得声请解释宪法,司法院大法官
审理案件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定有明文。所谓裁判所适用之法律或命令,系指法令之
违宪与否与该裁判有重要关联性而言。以刑事判决为例,并不限于判决中据以论罪科刑
之实体法及诉讼法之规定,包括作为判断行为违法性依据之法令在内,均得为声请释宪
之对象。就本声请案所涉之刑事判决而论,声请人(即该刑事判决之被告)是否成立于
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当场侮辱罪,系以该受侮辱之公务员当时是否依法执行职务为前
提,是该判决认定其系依法执行职务所依据之法律│警察勤务条例相关规定,即与该判
决有重要关联性,而得为声请释宪之客体,合先说明。
警察法第二条规定警察之任务为依法维持公共秩序,保护社会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
进人民福利。第三条关于警察之勤务制度定为中央立法事项。警察勤务条例第三条至第
十条乃就警察执行勤务之编组、责任划分、指挥系统加以规范,第十一条则对执行勤务
得采取之方式予以列举,除有组织法之性质外,实兼具行为法之功能。查行政机关行使
职权,固不应仅以组织法有无相关职掌规定为准,更应以行为法(作用法)之授权为依
据,始符合依法行政之原则,警察勤务条例既有行为法之功能,尚非不得作为警察执行
勤务之行为规范。依该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临检:于公共
场所或指定处所、路段,由服勤人员担任临场检查或路检,执行取缔、盘查及有
关法令赋予之勤务”,临检自属警察执行勤务方式之一种。惟临检实施之手
段:检查、路检、取缔或盘查等不问其名称为何,均属对人或物之查验、干预
,影响人民行动自由、财产权及隐私权等甚钜。人民之有犯罪嫌疑而须以搜索为
蒐集犯罪证据之手段者,依法尚须经该管法院审核为原则(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一
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一),其仅属维持公共秩序、防止危害发生为
目的之临检,立法者当无授权警察人员得任意实施之本意。是执行各种临检应
恪遵法治国家警察执勤之原则,实施临检之要件、程序及对违法临检行为之救济,均应
有法律之明确规范,方符宪法保障人民自由权利之意旨。
上开条例有关临检之规定,既无授权警察人员得不顾时间、地点及对象任意临检
、取缔或随机检查、盘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规定(诸如刑事诉讼法、
行政执行法、社会秩序维护法等)外,警察人员执行场所之临检勤务,应限于已
发生危害或依客观、合理判断易生危害之处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场所为之,
其中处所为私人居住之空间者,并应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对人实施之临检则须以有相
当理由足认其行为已构成或即将发生危害者为限,且均应遵守比例原则,不
得逾越必要程度,尽量避免造成财物损失、干扰正当营业及生活作息。至于因预防将
来可能之危害,则应采其他适当方式,诸如:设置警告标志、隔离活动空间、建立戒
备措施及加强可能遭受侵害客体之保护等,尚不能迳予检查、盘查。临检进行
前应对受临检人、公共场所、交通工具或处所之所有人、使用人等在场者告以实施之
事由,并出示证件表明其为执行人员之身分。临检应于现场实施,非经受临检
人同意或无从确定其身分或现场为之对该受临检人将有不利影响或妨碍交通、安宁者,
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进行盘查。其因发现违法事实,应依法定程序处理者外,
身分一经查明,即应任其离去,不得稽延。前述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于符合上开解释意
旨范围内,予以适用,始无悖于维护人权之宪法意旨。又对违法、逾越权限
或滥用权力之临检行为,应于现行法律救济机制内,提供诉讼救济(包括赔偿损害)之
途径:在法律未为完备之设计前,应许受临检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临检之命令、方法
、应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于临检程序终结前,向执行人员提出异议,认异
议有理由者,在场执行人员中职位最高者应即为停止临检之决定,认其无理由者,得续
行临检,经受临检人请求时,并应给予载明临检过程之书面。上开书面具有行政处分之
性质,异议人得依法提起行政争讼。现行警察执行职务法规有欠完备,有关机关应于本
解释公布之日起二年内依解释意旨,且参酌社会实际状况,赋予警察人员执行勤务时应
付突发事故之权限,俾对人民自由与警察自身安全之维护兼筹并顾,通盘检讨订定,并
此指明。
※ 引述《GV13 (远见13)》之铭言:
: 客委会主委李永得日昨外出购物,被警察拦查临检,怒批台北市成警察国家?直呼太离谱
: !
: 警察的临检,系针对公共场所或合法进入之处所,易生治安事故地点,规划勤务,排定巡
: 逻警察,依据勤务现场人物等等反应,当场综合判定有可能犯罪嫌疑之虞,才要求民众出
: 示身分证件,这合理的怀疑,都是第一线执法警察的心证反应处置。
: 警察临检权的行使,这款合理的怀疑,第一线的基层认定有其必要,依照法律的界限,多
: 年来也执法无碍,并有查获枪毒等等大案,但碰到中央层级的大主委,就成不是合理的怀
: 疑,这标准就不一了?多所质疑?单纯个人被临检案,搞成新闻报头,说成是警察国家?
: 共谍恐怖分子?有那么严重吗?这不是当家闹事,是什么呢?
: 看看美国警察执法,巡逻值勤,认定有犯罪之虞,喊声不要动,如有抗拒,定行强制力伸
: 张公权力;反观台湾警察执法,有责无权,畏首畏尾,投鼠忌器,碰到有权有势者,执法
: 下场,就是权势霸凌,含泪委屈吞下!
: 警察好悲情,参照李永得说法,巡逻值勤,不可随意盘查民众,以后警察巡逻,只要民众
: 不是被杀、被偷及被抢,不要机先反应,防范于无形,要等到犯罪既成事实,伤害造成,
: 再来受理民众报案。
: 问题是,警察可以干成这样吗?大家会接受吗 ?法律是有模糊之处,但这不表示警察要
: 捞过界,或便宜行事,勇于任事的结果,真是这样下场吗!那简单!领薪水等下班,日子
: 好过,又不会得罪主委李永得,警察还是照干,但倒楣的是谁?社会治安会好吗?
: 遗憾的是,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大队中队长陈丰盛表示一切依法办理,无不法值勤,但
: 报载局长邱丰光指示督察室详加调查,了解是否违反警职法规定,并从严究责,以维人权
: 。部属依法执法,警察大家长却说查究有无违法失职,未坚挺下属,立场不一,让人质疑
: ?是否倾附权势?社会自有公断。
: 联合新闻网
: https://udn.com/news/story/7339/2354652
: 没做坏事何必怕被盘查?还好柯P力挺警察执法
: 玻璃心核废料党只是想借机搞柯P而已
: 还好柯P早就不会中计了 这招只能拿来骗骗觉青而已
作者: mozard (Lullaby)   2017-03-21 20:01:00
噗~你是说我们法务部长没有读过宪法就对了~
作者: peterqoo   2017-03-21 21:15:00
谁的客观?
作者: freexyz2007 (囧mmm)   2017-03-22 00:14:00
客观 合理?怎么做啊?再找几个人来投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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