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李永得事件是照妖镜

楼主: kylinweapon (我不是zsh)   2017-03-21 20:07:17
警察能够说出
李永得足以被临检的原因吗?
因为他看起来可疑所以该被临检?
这不是理由吧
你要说他可疑要有客观的事实
不能只是主观认定
社会舆论竟然一片叫好支持警察?
可见台湾很多人没有人权的观念
作者: jerick (杰.J)   2017-03-21 20:13:00
请你先立法定义一下,什么是可疑的"客观的事实"?
作者: iammatrix   2017-03-21 20:14:00
上面行政院长都说话不挺了 你还想帮忙辩解 XD
作者: laman45 (米米人)   2017-03-21 20:44:00
哈,看看自己讲什么,立法不周延,该怪的对象是谁?结果却拿来怪执行的警察,而不是立法的那群垃圾?国会最大党真好当,该负的责任不负,却像小丑一样把一切都推给基层这么有人权概念,却没能力搞清楚谁该对“立法不周延负责”,神奇耶该对立法不周延的对象还卯起来对着警政署叫嚣,骂他们皮在痒?这么厉害的照妖镜怎么这么有人权概念的你却没照出来?该对立法不周延负责的对象<——
作者: goetze (异教神)   2017-03-21 21:21:00
客观的事实根本无法规范, 听你在放风吹事实上最客观的事实出现时根本不用盘查,应该是逮捕了讲啥客观的事实根本在玩文字游戏
作者: delegate   2017-03-21 21:26:00
警察盘查的目的是治安 我赞成
作者: goetze (异教神)   2017-03-21 21:31:00
著比说,一个人拿着随处可见的水果刀在街上晃,以客观的事实来说,他又没伤人,但如果他真伤人了,那是还盘查个大西瓜?所以说,你们说的最客观的事实发生时,往往已经不需要盘查
作者: yangtsur (yangtsur)   2017-03-21 22:38:00
所以什么是客观的事实? 合理有一个怎样的标准
作者: treasurehill (宝藏岩公社及资源应用上)   2017-03-21 22:40:00
楼上说的,行政执行法早就有规定了,没有争议问题是本案根本不符合规定,警察又硬要盘查,才引发争议第 37 条对于人之管束,以合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限:一、疯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护其生命、身体生命、身体之危险者。二、意图自杀,非管束不能救护其生命者。三、暴行或斗殴,非管束不能预防其伤害者。四、其他认为必须救护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危害者。第 38 条军器、凶器及其他危险物,为预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
作者: freexyz2007 (囧mmm)   2017-03-22 00:02:00
快修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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