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民法让同性婚姻合法?还是参考国外经验订同性伴侣法较有利?两种方式皆为保障同性
权利,但现行法律采用“夫妻”、“父母”等相关用语共有112种,至少涉及356条法律条
文,不是单修完民法就能解决所有问题,仍需完整配套。
支持直接修民法者强调要让同性婚姻等同一般夫妻,不需另立特别法,以符合宪法的平等
原则;反对者则认为立特别法无关平等与否,同样保障同性恋者权益,否则目前的特别法
难道都有违平等?法界人士指出,直接修民法或订特别法那一种对同性恋者较有保障,应
检视的是法案实质内容,不在于法案名称。
民法是基本法,牵涉甚广,;此外,像人工生殖法涉及生育问题,更为敏感。以祭祀公业
条例为例,同性婚姻不符合民事习惯的“嫁娶婚”或“招赘婚”,将来是否要一并修法?
户籍法部分,身分证背面父母字段,若承认同性婚姻和收养,栏项须调整。
法界人士指出,同性伴侣或同性婚姻,在未来立法上对于彼此间的扶养、照护、财产等规
范不会有大太差别,目前较大的歧见可能在子女等第三人权益上,包括国外在同性恋者子
女的立法考量上,各国都仍许多不同的立法考量与选择。
他认为,“伴侣”跟“婚姻”本质上虽不同,但专法的核心价值、理念是保障同性恋者权
利,且可避免同性不能结婚的争议及对现有体制的冲突。
立委欲修法承认同性婚姻、同性收养,并把“夫妻”、“父母”改为“配偶(双方)”、
“双亲”,但若直接把亲属编和继承编中两性用语全面移除,恐因夫妻是社会多数现象,
而不符立法的普遍性原则。
法界人士表示,依现行医疗法规定,“病人为未成年或无法亲自签名者,可由法定代理人
、配偶、亲属或关系人签署手术或麻醉同意书”,“关系人”是指与病人有特别密切关系
,如同居人、挚友,也包括同性伴侣,只要病人口头确定或签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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