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引一段话开始好了。
此外,民办都更同意门槛其实最高是八十%,而非外界讨论的一百%,且
公办都更案的同意门槛甚至是零都可以做;我认为公权力依法执行本来就
不必经过人民同意,都更条例卅六条强制拆除完全合法,非法抗争则建议
以现行犯依法逮捕。
大家猜猜看,这段话是什么报纸报导、在什么时候说的呢?
是的,自由时报,今年三月28日的记者专访。
http://news.ltn.com.tw/news/business/paper/973051
谢哲胜︰诱因+公权力 推动都更关键
这篇报导吸引我的另外一点,是他对“公共利益”的解释。想当年在争论文林苑居
住正义的过程中,很常被提出来的就是“这是谁的利益?”的问题。这篇专访中,我
看到了非常简洁的回答。
有人认为都更要具有公共利益,其实法治上的公共利益是比较的概念。
举例来说,一个地方公共设施不好用,居住的品质也不好,政府也收不
到税,透过都更改善一切情况,都更当然是符合公共利益。我认为只要
是政府划定都更地区,便具备都更公益性与必要性,因为那是由专业的
委员会认定通过,除非有其它方式可以取代,但是目前找不到。
为什么2013年时自由时报没有这种专访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