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是否该修法避免两公约施行法被滥用?

楼主: AskWhat (问沙小......朋友)   2016-04-03 17:49:30
http://goo.gl/xNdwCu
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施行法
第 2 条
两公约所揭示保障人权之规定,具有国内法律之效力。
第 3 条
适用两公约规定,应参照其立法意旨及两公约人权事务委员会之解释。
http://goo.gl/f1ZloF
总统签署“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批准书
总统并感谢立法院王院长,在王院长领导下,今年3月31日立法院通过
这两个人权公约,同时也通过两个人权公约的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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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个人权公约,不管国际承不承认我国是不是缔约‘国’,我国立法院已经
通过这两个人权公约的施行法。
换言之,这‘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施行法’
(以下简称施行法),是中华民国的法律,每个国民、政府机关、官员都要遵
守。
施行法第2条,就重复再说了一次废话:两公约所保障人权之规定,具有国内
法律之效力(废话,都由立法院通过了,还不具有国内法律效力啊?)。
施行法第3条,两公约的规定,应参照其立法意旨及两公约人权事务委员会之
解释。不是台湾政府、总统、立法院可以扭曲、随意解释两公约的规定。
举例来说:
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六条第六项
本公约缔约国不得援引本条,而延缓或阻止死刑之废除。
台湾政府、官员、政治人物常在发生重大刑案时,嘴砲说签了两人权公约,不
等于要废除死刑,别忘了,施行法第3条说了,两公约的规定,是应参照其立法
意旨及两公约人权事务委员会之解释。不是台湾单方面随便解释的。
不敢废死....就请修改我国这两个公约的施行法,否则,政府机关、立法机关
、司法机关就只能依法行政,朝着废除死刑的方向来走,且不得延缓或阻止死
刑的废除。
没那个屁股就别吃那个泻药,不敢废死,就别立那个施行法。
一边签署这两个人权公约说我们很注重人权;
一边又说我国没办法遵守这两个公约去搞废死。
政府都不守法,怎么要求人民守法?
政府如果不能依法(施行法)废除死刑,那么请废止这个施行法,
否则,法官要判处死刑前,同样要依照这两个公约来判,这样别怪
法官是恐龙。
作者: castalchen (castal)   2016-04-03 17:51:00
本来就是如此 要签就乖乖废死根本不想往废死进行就撤签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6-04-03 18:10:00
请问两公约原文哪一条说要废除死刑了? 本来就没有要废除死刑的国家或地区,何需"援引"该公约延缓或阻止呢?那条应该是针对本来就要废除死刑的国家地区,不得援引该条而阻止/延缓死刑废除...至于第3条,在下前一篇已经讲很清楚了,A法的法规命令牴触B法律时,有效乎?更不用说A法法规命令完全无中生有时.....精神病患者是算未满18岁还是孕妇呢? XD
作者: budalearning (主眷顾钱多离家近)   2016-04-03 20:43:00
要中国人守法......很难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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