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2003加州州长罢免案

楼主: larusa (最爱小熊宝贝)   2015-02-15 01:59:39
: 推 ssd123698745: 没办法 有的事情对错就是很明显 一定要说两边都有理 02/15 01:32
: → ssd123698745: 我也是很无奈 有没有门槛 什么门槛是一回事 02/15 01:33
: 而且我刚刚查了一下,看到有人说1994年以前,台湾选罢法是:
: “三分之一以上投票,同意票多于反对票”
:
: 那次有人要罢免洪秀柱,国民党就修法改成双二一。
有连结有真相
从立法院的国会图书馆 法律系统可以查到法条沿革及修正沿革
http://ppt.cc/dRhE http://ppt.cc/GGtU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 制定时间 民国69年5月6日
有效罢免门槛
第八十三条 (制定)
条文   
罢免案投票结果,投票人数应合于左列规定,同意罢免票多于不同意罢免票者,
即为通过:
一、国民大会代表、立法委员,省(市)议员,县(市)议员,乡(镇、市)民
代表,应有原选举区选举人三分之一以上之投票。
二、监察委员,应有原选举区之省(市)议会全体议员之二分之一以上之投票。
三、县(市)长,乡(镇、市)长,村、里长,应有原选举区选举人之二分之一
以上之投票。
  投票人数不足前项规定数额或同意罢免票未超过不同意罢免票者,均为否决。
有效罢免门槛之修正
第八十三条 (修正) 修正时间 民国83年10月20日
条文   
罢免案投票人数不足原选举区选举人总数二分之一以上或同意罢免票数未超过有效
票数二分之一以上者,均为否决。
理由   罢免案之最低投票人数规定
不得宣传罢免之修正 修正时间 民国72年6月28日
第七十九条 (修正)
条文   
罢免案提议人,除监察委员之罢免外,于征求连署期间,得设立罢免办事
处,置办事人员。
  罢免案之进行,除征求连署之必要活动外,不得有罢免或阻止罢免之宣传活动。
  罢免办事处及办事人员之设置办法及征求连署办法,由中央选举委员会定之。
理由   
一、第一项文字修正。
二、增订第二项、第三项明定罢免案之进行除征求连署之必要活动外,不得有其他罢
免或反罢免之宣传活动;其征求连署办法则授权中央选举委员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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