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heoEpstein (Boston Red Sox)》之铭言:
: http://en.wikipedia.org/wiki/California_gubernatorial_recall_election
: 看了一下数据
: 赞成罢免的有 4,976,274
: 反对罢免的有 4,007,783
: 投票人数 9,413,488 (含无效票42万)
: 投票率 61.20%
: 但这样的数字......我有点好奇,是加里福尼亚州规则与中华民国不同吗?
: 若是双50门槛,反对罢免那四百万人都不出来,
: 投票率就祇有32%,这样的话,罢免案就不会过了,不是吗?
美国是采取登记制
上次没登记 就算你是公民 他也不计算在投票人门槛
门槛是在连署阶段 加州连署是上次选举投票人数的12%
如果拿到台湾来 根本没投票意愿的压根就不会去登记
这些人就不会成为堆高门槛的障碍
连署过了就是投票
就投票人数过半 这么简单 没有再额外加门槛
这样才是鼓动正反双方同时出来投票的主因
门槛没太高?
我可以简单设计一个制度就知道高不高
构想如下
以后罢免案改成适任与否的公民投票案
每次完成前两阶段连署 确定连署过可以投票后
先抽签 确定是采取正面投票还是反面投票
正面投票就是请选民投票来支持被罢免人续任与否
反面投票就是请选民投票来否定被罢免人解任与否
差别在于正面投票没过 就是被罢免人不得续任
反面投票没过就是被罢免人不解任
这样抽签完 你看是不是每次都有一方会出来哀 就知道制度有没有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