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干古=>陆生纳健保 不会拖垮财务

楼主: ErosAmour (我被世界所遗忘)   2014-01-16 12:20:37
有时候吵定义或观念问题真的很无聊
但这却是不得不做的事
结论先打在这边
全民健保只不过是社会福利工作底下的一个政策
社会福利是上位概念
首先先来看条文
全民健康保险法
第 1 条
Ⅱ本保险为强制性之社会保险,于保险对象在保险有效期间,发生疾病、伤
害、生育事故时,依本法规定给与保险给付。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第 10 条
Ⅴ国家应推行全民健康保险,并促进现代和传统医药之研究发展。
Ⅷ国家应重视社会救助、福利服务、国民就业、社会保险及医疗保健等社会
福利工作,对于社会救助和国民就业等救济性支出应优先编列。
宪增§10Ⅷ前段以“社会福利工作”来概括救助、福利服务、就业等等福利国家政策
所以从这两条就可得知初步的上下概念顺序是
社会福利工作→社会保险→全民健保法
这部份也经过立院实证,在之前板友所提到的
“财政收支划分法第四条附表二、丙、直辖市支出项目第十目”中
社会福利支出
‘办理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福利服务、国民就业、医疗保健等事业及
补助之支出均属之’
就可以看出立法者认为社会福利工作包括社会保险
好,接着看你们主要争执的释字
释550解释理由书
国家为谋社会福利,应实施社会保险制度;国家为增进民族健康,应
普遍推行卫生保健事业及公医制度;国家应推行全民健康保险及国家应重
视社会救助、福利服务、国民就业、社会保险及医疗保健等社会福利工作
,对于社会救助和国民就业等救济性支出应优先编列,乃宪法第一百五十
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暨宪法增修条文第十条第五项、第八项所明定之基
本国策。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00001&FLNO=155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00001&FLNO=157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00002&FLNO=10
别以为我上色上得花花绿绿是上好玩的
这一段也只不过是大法官们常在理由书上一开头引述的宪法及宪增条文
而这些条文是解释的判准,也就是法律适用三段论中的rule,
之后就会从构成要件中展开论理
因为条文有四条,所以一次写上去,再用分号区隔来让读者好看出他们引了那些条文
根本不是刻意要说全民健保是社会保险,但区分出它并非社会福利!
接着他们论述展开的这一段:
宪法条文中使用国家一语者,在所多有,其涵义究专指中央抑兼指地方在内,应视条文规
律事项性质而定,非可一概而论。宪法基本国策条款乃指导国家政策及整体国家发展之方
针,不以中央应受其规范为限,宪法第一百五十五条所称国家为谋社会福利,应实施社会
保险制度,系以实施社会保险制度作为谋社会福利之主要手段。而社会福利之事项,乃国
家实现人民享有人性尊严之生活所应尽之照顾义务,除中央外,与居民生活关系更为密切
之地方自治团体自亦应共同负担(参照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一目之规定),难谓
地方自治团体对社会安全之基本国策实现无协力义务,因之国家推行全民健康保险之义务
,系兼指中央与地方而言。
就跟本文有关的部份:
理由书的重点也只在强调“社会福利”是政策目标
而社会保险是谋求社会福利的手段之一
我认为这也只不过是再次重复宪增§10Ⅷ:社会保险是社会福利工作之一
也就“社会保险是子类型的社会福利政策”
进一步来说,社会福利在宪法本文及增修条文、解释实务上来看
它是一个很空泛的上位概念,是故空虚到内容会被简化成:
‘国家实现人民享有人性尊严之生活所应尽之照顾义务’
反过来看,就是因为空泛才适合让国家机关能采取各种手段来达成分配正义。
接着我们再回头来看看宪增§10Ⅷ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00002&FLNO=10
Ⅷ国家应重视社会救助、福利服务、国民就业、社会保险及医疗保健等社会
福利工作,对于社会救助和国民就业等救济性支出应优先编列。
其实这几项社会福利工作都是可以找到约略的概括定义或观念,例如
福利服务:
系政府按照某些特定对象之需要与经济能力,给予减免或自费的服务,使之能
克服困难而自立,具有预防、保护及重建等多项功能,依对象之不同可分为儿
童福利、少年福利、老人福利、妇女福利及身心障碍者福利等。
http://win.dgbas.gov.tw/dgbas03/ca/yearbook/data/pdf/8-all.pdfE1F1
社会救助法(以生活救助为例)
第 1 条
为照顾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及救助遭受急难或灾害者,并协助其自立,
特制定本法。
第 2 条
本法所称社会救助,分生活扶助、医疗补助、急难救助及灾害救助。
第 11 条
生活扶助以现金给付为原则。但因实际需要,得委托适当之社会救助机构
、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家庭予以收容。
前项现金给付,中央、直辖市主管机关并得依收入差别订定等级;直辖市
主管机关并应报中央主管机关备查。
从上我们可以得知这主要是由国家直接扶助的社会福利工作
简单来说,就是经税收并依预算拨补支出来救济弱势的社会政策
再对照一般的商业保险,我们可以想像出危难救护光谱的概貌
商业保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福利服务..etc】
全导商业保险的观念是私法上的补偿正义
主要还是强调对价性:
一分钱一分货,补偿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事故中的损失,但也不能因此获利。
而括号中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福利服务等等社会福利政策则由分配正义所主导
由国家或共同体借由分配财产来扶助弱势,落实社会安全。
社会保险很难去定义,要在BBS上讨论也会分成好几篇文章
但幸好法规设计上我们可以笼统地解释出来:它是在社会福利工作底下的一项政策。
作者: amimi0629 (★我爱B工★)   2014-01-16 13:07:00
好文
作者: xeins (xxx)   2014-01-16 13:32:00
敬佩你花时间打字~坊间老是有半桶水的人解读条文到怪异意义~
作者: valepiy (俄国人好帅)   2014-01-16 14:00:00
整个优文
作者: ALLEN10818 (Allen)   2014-01-17 00:16:00
好文推
作者: fgkor123 (n(N))   2014-01-17 03:04:00
Q_Q真有条理
作者: gn01223489   2014-01-17 16: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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