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便讲两点:
一、结婚以后,配偶拿的一定比单纯遗嘱遗赠多![update]
是吗?不一定喔,我们且看法条,试算如下:
有关遗产我们可以先看民法1138条,其规定继承顺序如下:直系血亲卑亲属(很绕口,
但其实就是指小孩)、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如果说前位可以继承后位就丧失继承
权,如果都没有,则配偶为当然继承人,可以得到全部的遗产。
配偶并非第一优先顺位,在民法中的地位是依照顺序和以上这些人并列,也就是说,有
小孩就和小孩平分,没有小孩,与父母平分各1/2 与兄弟姊妹和祖父母可先得2/3 。
接下来要讲到特留份:民法1223条规定给亲属的所有特留份,小孩为其应继份的二分之
一,父母为应继份的二分之一,兄弟姊妹与祖父母则为应继份的三分之一。
依此试算如下:假设一对同性情侣没有结婚,遗产为100 万,其中一方有收养两个小孩
,这两个小孩的应继份为各50万,特留份为各25万(应继份的1/2 ),如果遗嘱有写明
,则可以将特留份之外的50万都留给该同居人无疑。
假设成为配偶但无遗嘱,其状况则是:遗产100 万,三人平分各33万,反而比有写遗嘱
非配偶拿的要少。
若有父母但无遗嘱的状况,则是遗产100 万,父母得50万,该配偶得50万,和有遗嘱不
成配偶拿到的数字相当,所以为配偶无遗嘱拿的不一定比单纯遗嘱遗赠多。
若有祖父母或兄弟姊妹而无遗嘱,遗产100 万,配偶得66万,祖父母共得34万,但若有
写遗嘱,其祖父母可得数一样为100 万的1/3 ,也是34万,所以还是一样。
注意,这里讨论的都是成为配偶无遗嘱,和无法成为配偶但有遗嘱的比较。当然如果成
为配偶又有遗嘱拿的一定是比较多绝对没错。
无论如何,法律上的特留份是不能依照遗嘱意愿分配的,不管有没有成为配偶都一样。
又,民法1093条规定,监护人得以遗嘱方式指定,也就是说只要指定同居人为法定监护
人,就没有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和财产一起被祖父母或其他亲属夺走的问题。
但我说真的,如果双方闹到要为财产对簿公堂,或搞到遗嘱里面只留特留份给亲人,不
如试着去主张对方有民法1145条之事实的,尤其是同性恋,多半会主张对方家庭因为有
1145条第五款之情事所以丧失所有继承权,但这就是上法院的事情了,而我国民法仍保
障同性恋可以上法院主张其权利,要说歧视我实在不太认同。
二、反正不给同性结婚就是歧视!你看那个黑人白人!
说真的,如果主张一法规为“歧视”,却不是主张要将其废除,而是要加入其中,这不
叫争平等,这叫争特权。
1967年的黑人与白人不可通婚是连事实婚姻都不允许,遑论法律婚姻,拿黑人白人来类
比其实是不伦不类,法律上并未禁止同性拥有事实上婚姻(就是除了登记以外啥该干的
都干了,包含两家互称亲家在内)。
而民法保障一夫一妻制,其主要立法精神并非平等,而是政府基于奖励生育、维系家庭
及尊重传统等目的与精神设置的合理差别待遇(类似的差别待遇比如说:特定产业优惠
),这就回到之前讲的,不是不给你申请,是你资格不符没办法申请。
当然,同性恋可以重新定义家庭,主张多元成家,而不是硬要去跟一夫一妻挤现行婚姻
的框框,然后宣称不给就是歧视,这完全是两码子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