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颜厥安︰国会议长 不因党籍消失而解职

楼主: mstory (m的故事)   2013-09-13 22:26:52
就事论事而言
先撇开马英九做这件事是否对错
就司法而言
司法可以介入一个党的决议吗?
我不知道有那条法律可以说党的决议要如何做才是对的
今天王金平或许权益受损
但是他应该是要向党去申诉
而不是向法院去提告吧
所以法院会判他还有党权
这还满奇怪的
法院的理由只是影响党誉太模糊了
而没有引用任何法条去说国民党不能用这条去解王金平的不分区
再来如果要依照中选会的认定的话
那么王金平不是一定输定了吗?
中选会已经认定他没资格了
可是法院还保留他的资格
真的是一堆矛盾
先撇开马英九的做法对不对
就法律而言
我怎么觉的法官是错的?
法官并没有依法判决
这样做可以吗?
作者: flybow (yyyyyyyy)   2013-09-13 22:28:00
觉得法院错,那就去抗告,合乎规定走啊
作者: linkeykey (应声虫)   2013-09-13 22:29:00
一切乱源都在立法院.......
作者: payeah (大佐)   2013-09-13 22:29:00
我也觉得以后各政党党内纠纷可能都会走上民事法庭了再来国民党或民进党任何初选有人不服输去打民事诉讼我也不意外了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3-09-13 22:29:00
任何契约法院都有介入空间,党章本身像是法人内部契约
作者: EvoLancer (伊地知幸介)   2013-09-13 22:30:00
法官只是裁定 不是判决
作者: zxcvbbb ( )   2013-09-13 22:30:00
乱开除 应该找消基会
作者: rommel1 (rommel1)   2013-09-13 22:30:00
以后私人公司开除员工 员工也可搞假处分~~~~~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3-09-13 22:31:00
从此案法官态度看来是要代位考纪实质审查?不是每个劳工都出的起担保金的.......
作者: rommel1 (rommel1)   2013-09-13 22:31:00
定谳判决出来后才可开除员工~~~~~~~~
作者: payeah (大佐)   2013-09-13 22:32:00
这跟近期行政法院法官代替环评委员认定有无重大影响之虞的状况有异曲同工之妙
作者: flybow (yyyyyyyy)   2013-09-13 22:32:00
所以对错是由你来决定的? 那法院关门就好啦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3-09-13 22:33:00
他对该案初步心证会影响裁定的结果吧?
作者: caelum (杨威利)   2013-09-13 22:33:00
有人连私人规章不能违反民法刑法等法律都不知道吗???XDDDDD
作者: flybow (yyyyyyyy)   2013-09-13 22:34:00
所以,是要怪立法怠惰囉??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3-09-13 22:34:00
人民团体法有准用民法规定的条文
作者: puretd (ULTRAVIOLENCE)   2013-09-13 22:35:00
看动物农庄的文感觉像是王金平应有之权利
作者: flybow (yyyyyyyy)   2013-09-13 22:35:00
KMT的律师也不是饭桶,你想到的,他想的比你多不知几倍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3-09-13 22:35:00
如果没有,那民事法院可能会直接驳回
作者: odinhung (奥丁)   2013-09-13 22:38:00
法院通过的是假处份,何谓假处份?就是两造目前有纷争未决,可能要走司法途径,但是在司法途径解决过程中可能会造成某
作者: odinhung (奥丁)   2013-09-13 22:39:00
的损失,所以假处份的目的就是在司法判决之前让某造损失
作者: AnimalFarm (动物农庄)   2013-09-13 22:39:00
民事诉讼法第538条 http://0rz.tw/as8x1
作者: odinhung (奥丁)   2013-09-13 22:40:00
冻结,王就是采取这个策略!! 他主张国民党跟他目前有纠纷,
作者: bagayoyo (巴卡唷能买)   2013-09-13 22:40:00
我是律师的话可能会从 暂时性权利保护本案化切入
作者: odinhung (奥丁)   2013-09-13 22:41:00
党员的身分,法院当然只能通过啦...你们的确有纠纷
作者: hidog (.....)   2013-09-13 22:41:00
把他想成违反解雇可以申诉这样吧
作者: bagayoyo (巴卡唷能买)   2013-09-13 22:42:00
单纯衡量双方利益大小.. 本案理由却悾悾
作者: odinhung (奥丁)   2013-09-13 22:42:00
问题是等司法判决出来..这个会期大概也结束了...:)
作者: odinhung (奥丁)   2013-09-13 22:46:00
KMT要开除王金平,王金平可以去告KMT不当开除..再告出来
作者: odinhung (奥丁)   2013-09-13 22:47:00
审判出来之前王金平可以声请假处份来保持自己国民党员的身分避免自己的损失,这就是假处份..KMT当然可以抗告
作者: hodslance (阿为)   2013-09-13 22:50:00
可是立委资格是王金平私有物吗?不然民事法庭可以管这个?
作者: odinhung (奥丁)   2013-09-13 22:50:00
问题是这次没有走任何法律途径呀,所以没有任何司法机关
作者: odinhung (奥丁)   2013-09-13 22:51:00
宣告王金平失去立法委员的资格..这才是重点...王金平硬是要上主席台 谁有资格说他不是?
作者: Marino (马利诺)   2013-09-13 22:53:00
因为牵涉到公益啦 法官做心证前的发言说得很清楚了国家安定 法院论适法才有意义 <-法官发言
作者: Marino (马利诺)   2013-09-13 22:54:00
法官讲的你问我咧 法官的心证最大 你问我法条在哪这次也不是什么颜厥安讲对了 纯粹遇到支持王的法官罢了
作者: Marino (马利诺)   2013-09-13 22:55:00
这就是台湾司法可笑也妙的地方 随法官不一样 没有定解挺马的也不用灰心 赌高院遇到挺马的法官吧 就是这样而已可笑 无脑 无规可循 笑破人肚皮 随人心证的司法系统=呆丸
作者: Marino (马利诺)   2013-09-13 22:56:00
不必争了啦 法官最大 不爽去考法官 就这样
作者: payeah (大佐)   2013-09-13 22:56:00
民事法庭的心证也是会影响的,之前彰化地院不是判出摸奶
作者: payeah (大佐)   2013-09-13 22:57:00
30秒不算性骚扰的判决
作者: a00199bcd (落葉~小楓~*)   2013-09-13 23:05:00
黄国昌 老师FB 都说很清楚了国民党是社团法人,社团法人是属于民法,所以当然用民法
作者: a00199bcd (落葉~小楓~*)   2013-09-13 23:06:00
判断其社员是否丧失社员资格...(就只是台湾没有完整政党法), 否则这案经应该是属于行政法院的公法案件
作者: a00199bcd (落葉~小楓~*)   2013-09-13 23:07:00
并且,本案还有属于宪法层次问题可以释宪政党并不是一个普通人团,在德国法上是属于准国家机关其行使权力是必须受到公法检视以及符合宪法上要求回去多念点法学基础知识吧
作者: Marino (马利诺)   2013-09-13 23:08:00
少胡扯了 你有信心如果换别的法官就会做出这样的才判?还法学基础咧 明明就是各有见解不同 随法官心证爽
作者: Marino (马利诺)   2013-09-13 23:09:00
赌对了个法官就头头是道 真是可笑 到时等高院打脸又要叫各有见解不可笑 可笑的是以为呆丸司法有个规则可循
作者: a00199bcd (落葉~小楓~*)   2013-09-13 23:10:00
见解不同就是多元社会保障阿,司法见解不同规则是在论证说理下,司法本来就允许不同见解,不要把不同见解
作者: a00199bcd (落葉~小楓~*)   2013-09-13 23:11:00
当作罪大恶极,重点是,理由,论证
作者: a00199bcd (落葉~小楓~*)   2013-09-13 23:12:00
德国认为不分区议员不因党籍而丧失议员身分,331是可挑
作者: a00199bcd (落葉~小楓~*)   2013-09-13 23:13:00
战,尤其是我国公法学界一直以来以德国为依归若声请释宪很有大机会可以确定这原则
作者: justice79 (indyfan)   2013-09-13 23:18:00
如果这样,法律及释宪早就采德国模式了,可惜不是
作者: justice79 (indyfan)   2013-09-13 23:19:00
我们是学日本模式,选举采并立制
作者: a00199bcd (落葉~小楓~*)   2013-09-13 23:21:00
释宪是德国模式阿,你有问题吗? 大法官解释有多少德国影
作者: a00199bcd (落葉~小楓~*)   2013-09-13 23:22:00
子 俯仰皆是,从德国搬回来的,民法;刑法;一大堆都是
作者: justice79 (indyfan)   2013-09-13 23:23:00
德国模式多早就有了,331在其后,怎么不采德国模式?
作者: justice79 (indyfan)   2013-09-13 23:24:00
我国立法就是采日本模式,是要怎么援引德国模式解释?
作者: a00199bcd (落葉~小楓~*)   2013-09-13 23:25:00
日本模式就是议长中立,当选辞党,不受党意指挥这样子也是解决本案问题,所以也不能让金平退党
作者: payeah (大佐)   2013-09-13 23:29:00
所以王金平选上立法院长后有跟日本参议院院长一样退党吗
作者: a00199bcd (落葉~小楓~*)   2013-09-13 23:31:00
所以本质上就是台湾政党特色问题,应该改革的是列宁式政党 。
作者: justice79 (indyfan)   2013-09-13 23:44:00
麻烦去看看日本国会法109之2,别讲些似是而非的东西
作者: a00199bcd (落葉~小楓~*)   2013-09-13 23:47:00
惯例上,英国也是惯例,不是法有明文
作者: heisego (海瑟戈)   2013-09-14 01:42:00
颜厥安不是什么狗屁东西 也不是大法官 但他的影响力绝对比贵版一堆loser强上百倍
作者: heisego (海瑟戈)   2013-09-14 01:44:00
还有 原PO请先去念一下民事诉讼法再来发表你的高见好吗?
作者: heisego (海瑟戈)   2013-09-14 01:47:00
黄国昌老师已经讲了 现在就是因为政党党章的法律定位还处在一个很尴尬的定位 最接近就只能用人团法跟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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