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探讨违宪争议。
我是认为颜厥安教授的见解,令人匪夷所思。
不分区立委的资格,是依附党籍而存在的,
大法官在释字第331号解释过了。
今天,如果要否定大法官的见解,反方的意见究竟是:
a.不分区立委如果丧失党籍,同时也丧失立委身分,
但如果是以不分区立委身分担任立法院长,由于院长职位应该受宪法层次的保障,
所以,丧失党籍并不失去立委身分。
b.不分区立委丧失党籍同时也丧失立委身分,这条法律根本违宪。
哪一种?
立法院长这个职位,如果认为应该受到宪法层次保障,
由于宪法并没有明文规定这一条,
显然必须从民主国家的“某些”基本原理原则,去推导出来。
那么,到底是“哪些”原理原则?
民意基础?这不是“宪法层次”的理由,
因为民主国家并不是有民意基础就一定不可以拔除,
只要依照法定程序即可。
况且,有依法补选,
也不会有民意基础长久丧失代表的问题。
权力分立?这是最有可能的了。
因为,以“总统兼党主席”拔除“不分区立委身分的立法院长”,
形式上来看这好像是一种行政权侵害立法权。
但是,请大家想想,
难道就不可能是“司法院长兼党主席”、“考试院长兼党主席”、
“立法院长兼党主席”(假设王金平当年选上)、
“新北市长兼党主席”(假设朱立伦未来选上)吗?
当然有可能!
那这时候,是不是就变成司法权侵害立法权?
考试权侵害立法权?
新北市地方自治权侵害立法权呢?(地方自治权到底要怎么侵害立法权?)
看到这里是不是觉得怪怪的?
我来说明,觉得怪的原因,
就是因为这根本不是权力分立的问题,
因为马英九本来就是基于“党权”对王金平这个“党员”做出制裁。
至于王金平失去党籍之后,对他个人会有什么不利的地方,
这都只是附随发生的另外一件事情罢了。
当然,事实上会让王金平失去立法院长宝座,
不分区立委确实有这个问题,
就是一旦丧失党籍,就丧失立委资格。
那这是不是一个漏洞?
不是啊,这明明是立法院自己“有意”立出来的法律规定,
法理基础是政党政治,
不分区立委的设置功能就在于此。
立法委员如果不愿意自己的院长受到箝制,
那么,他们只要选举一位“数量上占大多数”的“区域立委”为院长,
就根本不用怕了。
反之,我们是不是可以说,
既然立法委员选举了一位“不分区立委”为院长,
这就代表他们认知到这位院长是政党的代表,
有可能会因为丧失党籍被拔除,但我们现在还是愿意推选他。
因为,即使他真的被拔除,
那我们再推选另一位委员为新院长不就好了吗?
为了保障立法权的运作,
我们到底要把宪法的权力分立原则,解释到什么程度?
一定要宣告现行法律违宪,除非宣告违宪,否则不足以保障立法权?
还是,其实只要立法委员选举“区域立委”当院长,
这根本不是问题,
一切都是你们自己选择的?
立法独立?如果我们把权力分立原则推到极致,确实会导出这个结论。
但很可惜,民主国家只有“司法独立”。
没有什么“立法独立”或“行政独立”,
因为权力本质不同。
这表示,不管是立法院的什么职位,
都不会享有如同法官一样的宪法层次保障地位。
立法自由?既然不享有“宪法层次”的保障,
那么能不能退而求其次,享有“法律层次”的保障?
这就是我倾向的正确答案。
虽然从宪法推导不出来“院长一定不能被开除党籍解职”的结论,
但是法律可不可以自己规定?
当然可以呀!
只要立法委员愿意立这条法律的话,
这本来就是国会的权力。
那问题是现在有这条法律吗?
国会自治?很多人会讲这个原则,但其实都是乱用。
国会自治的意思是说,
立法权“内部”要怎么行使他们的权力,这由国会自己决定就好,
除非违宪,否则其他机关应该尊重(包括司法权)。
可是,今天王金平是否具有立委资格,
这并不是“立法权内部”事务,
而是中选会的权责。
好,我把能想到“支持王金平不能被拔除院长职位”的宪法层次原理原则,
都讲完了,现在来讲正方意见。
其实也无须多说,就是“政党政治”,完毕。
由于中华民国并不是什么法学先进国家,
所以,很多规定都是仿效外国。
很多大家看了新闻之后,突然奋不顾身开口批评的恶法,
其实都不是我国独创的制度。
不分区立委也是,这在外国都行之有年。
结论是,我认为“不分区立委身分的立法院长”职位,不受宪法层次保障。
固然,法律还是可以加以特别规定,
这是立法形成自由,但问题就是目前没这条规定!
所以现在要为王金平量身订做这条规定吗?
法律上是可以的!
怎么这些立委不赶快做呢?
既然没做,我们要在没有这条规定的情况下容许这些胡乱的解释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