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颜厥安︰国会议长 不因党籍消失而解职

楼主: AnimalFarm (动物农庄)   2013-09-13 21:48:04
本篇文章探讨违宪争议。
我是认为颜厥安教授的见解,令人匪夷所思。
不分区立委的资格,是依附党籍而存在的,
大法官在释字第331号解释过了。
今天,如果要否定大法官的见解,反方的意见究竟是:
a.不分区立委如果丧失党籍,同时也丧失立委身分,
但如果是以不分区立委身分担任立法院长,由于院长职位应该受宪法层次的保障,
所以,丧失党籍并不失去立委身分。
b.不分区立委丧失党籍同时也丧失立委身分,这条法律根本违宪。
哪一种?
立法院长这个职位,如果认为应该受到宪法层次保障,
由于宪法并没有明文规定这一条,
显然必须从民主国家的“某些”基本原理原则,去推导出来。
那么,到底是“哪些”原理原则?
民意基础?这不是“宪法层次”的理由,
因为民主国家并不是有民意基础就一定不可以拔除,
只要依照法定程序即可。
况且,有依法补选,
也不会有民意基础长久丧失代表的问题。
权力分立?这是最有可能的了。
因为,以“总统兼党主席”拔除“不分区立委身分的立法院长”,
形式上来看这好像是一种行政权侵害立法权。
但是,请大家想想,
难道就不可能是“司法院长兼党主席”、“考试院长兼党主席”、
“立法院长兼党主席”(假设王金平当年选上)、
“新北市长兼党主席”(假设朱立伦未来选上)吗?
当然有可能!
那这时候,是不是就变成司法权侵害立法权?
考试权侵害立法权?
新北市地方自治权侵害立法权呢?(地方自治权到底要怎么侵害立法权?)
看到这里是不是觉得怪怪的?
我来说明,觉得怪的原因,
就是因为这根本不是权力分立的问题,
因为马英九本来就是基于“党权”对王金平这个“党员”做出制裁。
至于王金平失去党籍之后,对他个人会有什么不利的地方,
这都只是附随发生的另外一件事情罢了。
当然,事实上会让王金平失去立法院长宝座,
不分区立委确实有这个问题,
就是一旦丧失党籍,就丧失立委资格。
那这是不是一个漏洞?
不是啊,这明明是立法院自己“有意”立出来的法律规定,
法理基础是政党政治,
不分区立委的设置功能就在于此。
立法委员如果不愿意自己的院长受到箝制,
那么,他们只要选举一位“数量上占大多数”的“区域立委”为院长,
就根本不用怕了。
反之,我们是不是可以说,
既然立法委员选举了一位“不分区立委”为院长,
这就代表他们认知到这位院长是政党的代表,
有可能会因为丧失党籍被拔除,但我们现在还是愿意推选他。
因为,即使他真的被拔除,
那我们再推选另一位委员为新院长不就好了吗?
为了保障立法权的运作,
我们到底要把宪法的权力分立原则,解释到什么程度?
一定要宣告现行法律违宪,除非宣告违宪,否则不足以保障立法权?
还是,其实只要立法委员选举“区域立委”当院长,
这根本不是问题,
一切都是你们自己选择的?
立法独立?如果我们把权力分立原则推到极致,确实会导出这个结论。
但很可惜,民主国家只有“司法独立”。
没有什么“立法独立”或“行政独立”,
因为权力本质不同。
这表示,不管是立法院的什么职位,
都不会享有如同法官一样的宪法层次保障地位。
立法自由?既然不享有“宪法层次”的保障,
那么能不能退而求其次,享有“法律层次”的保障?
这就是我倾向的正确答案。
虽然从宪法推导不出来“院长一定不能被开除党籍解职”的结论,
但是法律可不可以自己规定?
当然可以呀!
只要立法委员愿意立这条法律的话,
这本来就是国会的权力。
那问题是现在有这条法律吗?
国会自治?很多人会讲这个原则,但其实都是乱用。
国会自治的意思是说,
立法权“内部”要怎么行使他们的权力,这由国会自己决定就好,
除非违宪,否则其他机关应该尊重(包括司法权)。
可是,今天王金平是否具有立委资格,
这并不是“立法权内部”事务,
而是中选会的权责。
好,我把能想到“支持王金平不能被拔除院长职位”的宪法层次原理原则,
都讲完了,现在来讲正方意见。
其实也无须多说,就是“政党政治”,完毕。
由于中华民国并不是什么法学先进国家,
所以,很多规定都是仿效外国。
很多大家看了新闻之后,突然奋不顾身开口批评的恶法,
其实都不是我国独创的制度。
不分区立委也是,这在外国都行之有年。
结论是,我认为“不分区立委身分的立法院长”职位,不受宪法层次保障。
固然,法律还是可以加以特别规定,
这是立法形成自由,但问题就是目前没这条规定!
所以现在要为王金平量身订做这条规定吗?
法律上是可以的!
怎么这些立委不赶快做呢?
既然没做,我们要在没有这条规定的情况下容许这些胡乱的解释吗?
作者: jarry1007 (我前戏要做足90分钟)   2013-09-13 21:51:00
恩写得不错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3-09-13 21:51:00
有个解法是立法院长选上就退党失立委资格,但保有议长
作者: steve5 (峰)   2013-09-13 21:51:00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3-09-13 21:52:00
然后不分区递补一位,不过这对区域立委又不公平了
作者: puretd (ULTRAVIOLENCE)   2013-09-13 21:52:00
推!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3-09-13 21:53:00
宪法只说互选产生,没说互选后失去立委也失去院长资格不过这招可能被大法官打枪就是
作者: jarry1007 (我前戏要做足90分钟)   2013-09-13 21:54:00
不是立委也能当议长的话一开始何必立委互选?
作者: askemm   2013-09-13 21:54:00
推。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3-09-13 21:57:00
宪法也没说院长当选后死亡将失去院长资格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3-09-13 21:57:00
当做是院长的资格门槛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3-09-13 21:58:00
宪法也没说院长当选后被禠夺公权就失去院长资格
作者: killer2k (...)   2013-09-13 21:58:00
好文,推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3-09-13 21:58:00
宪法没规定的就以法律定之,立法院就可以制定法律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3-09-13 21:59:00
既然法律没规定院长当选后死亡将失去院长资格 所以臭皮囊还是院长啊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3-09-13 22:00:00
选罢法对立委死亡有规范喔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3-09-13 22:00:00
立委死亡后不再是立委 但他还是院长啊? 懂了没
作者: bagayoyo (巴卡唷能买)   2013-09-13 22:01:00
good 很多点都很有参考价值(考试上)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3-09-13 22:01:00
既然死人还是院长 那当然不可以死亡为理由剥夺立委资格
作者: winu (受监护宣告ing)   2013-09-13 22:02:00
还在凹唷^^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9-13 22:02:00
放个木乃伊在院长大位镇住底下的牛鬼蛇神这样吗? XD
作者: jyekid (会呼吸的痛)   2013-09-13 22:02:00
那你叫院长起来敲槌主持会议啊 什么鬼类比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3-09-13 22:04:00
这边说的是资格身分问题 与行为能力无关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3-09-13 22:05:00
植物人不能敲槌主持会议 所以当然剥夺院长资格吗?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3-09-13 22:05:00
如果当上院长就剥夺立委资格也不用再剥一次阿
作者: WangCM (WHITE SOX)   2013-09-13 22:06:00
太感谢了!最近看到一堆学法律的在胡扯实在快吐血了立委自己选的院长那段也不错 没想过这个观点
作者: newprimer (....)   2013-09-13 22:07:00
假如持有公司股票超过1%可以成为董事然后董事互选董事长
作者: newprimer (....)   2013-09-13 22:08:00
某甲成为董事长后出脱所有股票那他就不能成为董事长了吗
作者: king45682 (KingCross)   2013-09-13 22:09:00
宪法也没说学生会长当选后被二一就失去会长资格
作者: king45682 (KingCross)   2013-09-13 22:10:00
宪法没说的事多的勒
作者: newprimer (....)   2013-09-13 22:10:00
还是要等下次招开董事会(下届选举后)之后???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3-09-13 22:12:00
宪法没说的要制定法律,法律也没有就会变法律漏洞
作者: newprimer (....)   2013-09-13 22:12:00
结论就是法律是需要不断的的修改和演化不然新的法条怎
作者: WangCM (WHITE SOX)   2013-09-13 22:13:00
有人说要持有股票才能当董事吗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3-09-13 22:13:00
法律没规定也还有行政命令,为了补洞所以法令越来越多
作者: payeah (大佐)   2013-09-13 22:13:00
作者: newprimer (....)   2013-09-13 22:13:00
一直出来 以前也没有智慧财产法 本来就很难一一规范
作者: puretd (ULTRAVIOLENCE)   2013-09-13 22:14:00
那我想请问抗告是在抗告什么 抗告失败就走行政诉讼程序吗?
作者: WangCM (WHITE SOX)   2013-09-13 22:14:00
股东会选董事 董事互选董事长 某天董事被股东会解任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3-09-13 22:14:00
现在的问题是说如果立法院立了一个宪法漏洞的自肥法案
作者: newprimer (....)   2013-09-13 22:15:00
这次应该算王金平运气好 因为以前没遇过没有相关的法条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3-09-13 22:15:00
董事会那些都得遵守法律吧,就像内线交易古早以前没罪的
作者: nawussica (暴民好弱 )   2013-09-13 22:15:00
动物农场必出好文
作者: WangCM (WHITE SOX)   2013-09-13 22:16:00
不好意思 上面那个n板友 这个是理所当然文义解释 不需修法
作者: newprimer (....)   2013-09-13 22:17:00
被解任的董事还是董事长<=这让我想到杯子大王夫妻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3-09-13 22:17:00
如果真的是“理所当然文义解释”怎么还有一堆学者出来说?
作者: hirosimamika (PPM81T-01R017樱花粉)   2013-09-13 22:18:00
这是大法官会议的工作,交给他们就好了,不用多推测
作者: WangCM (WHITE SOX)   2013-09-13 22:19:00
学者硬凹 一两年来例子随便举例也20个
作者: ppit12345 (汪喵)   2013-09-13 22:19:00
大法官:x的这堆混蛋立委
作者: tsgd   2013-09-13 22:20:00
老王困兽犹斗 玩这种曲解文字的游戏
作者: WangCM (WHITE SOX)   2013-09-13 22:20:00
补充一下 胡扯派还说马开记者会批王违反权力分立
作者: WangCM (WHITE SOX)   2013-09-13 22:21:00
开记者会是行使权力吗 权力是宰制是POWER 开记者会是 ?笑死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3-09-13 22:21:00
开记者会不就只是说说,又没动用总统法定职权
作者: RollingWave (Lost in the Dark)   2013-09-13 22:27:00
+
作者: gripenk (结朋)   2013-09-13 22:28:00
+1
作者: arabeske (arabeske)   2013-09-13 22:30:00
言之有理
作者: LionRafale (文包)   2013-09-13 22:30:00
好文
作者: sammy6314 (山米 陆参壹肆)   2013-09-13 22:31:00
作者: pucca068 (马猪羊)   2013-09-13 22:34:00
推这篇。取暖好文
作者: boyo (脑科学先生)   2013-09-13 22:40:00
10天之内立法就ok了
作者: Walu (Walu)   2013-09-13 23:04:00
331的选区制度和现在的选区制度已经完全不一样了
作者: justice79 (indyfan)   2013-09-13 23:13:00
政党比例是席次分配方式,不是选举或选区划分方式怎老是有人把这搞混
作者: manfale (战神 吱见愁)   2013-09-13 23:17:00
推79,这两天键盘大法官出来秀下限真是让人大开眼界
作者: sonatafm2 (人在江湖漂,哪有不挨刀)   2013-09-13 23:18:00
那今天的朝野协商怎么算呢? 请教一下原po的意见
作者: a00199bcd (落葉~小楓~*)   2013-09-13 23:26:00
原PO犯了一个论证上错误,台湾政党本质上是列宁式政党
作者: a00199bcd (落葉~小楓~*)   2013-09-13 23:27:00
在国外不会有此案例是因为,柔性政党,但当台湾是列宁式政党时,是不是要考虑党主席影响至国会影响性,促使国会无法自主,国会组成是人民赋予基础,非政党
作者: a00199bcd (落葉~小楓~*)   2013-09-13 23:28:00
就此展开推论的话,因为特殊列宁式政党因素,所以有害
作者: a00199bcd (落葉~小楓~*)   2013-09-13 23:29:00
以及立法院院长在宪法上至少是个宪法机关若允许宪法机关以此被侵害,可能有违宪法上的最高性
作者: a00199bcd (落葉~小楓~*)   2013-09-13 23:30:00
此时是否要加入宪法机关不可侵犯性思维。
作者: justice79 (indyfan)   2013-09-13 23:41:00
麻烦去看看日本国会法109之2,别讲些似是而非的东西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3-09-13 23:45:00
这一篇唯一的价值就是正反的论点列的很仔细其他的地方就荒谬百出了
作者: puretd (ULTRAVIOLENCE)   2013-09-13 23:50:00
建议楼上PO文指出错误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9-13 23:51:00
要求太多了
作者: goldduck (哥达鸭)   2013-09-14 00:10:00
很多人又要无视了
作者: goldduck (哥达鸭)   2013-09-14 00:11:00
看法因为立场改变
作者: thoraxe (托拉斯)   2013-09-14 08:57:00
帮推
作者: Hartmann (银之朔风)   2013-09-14 13:28:00
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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