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县议长余政达涉贪 更二审1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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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台南28日电】 2013.06.28 09:15 pm
嘉义县议会议长余政达涉嫌在嘉义县政府承办台湾灯会期间,借机向厂商索贿,台南高
分院更二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4月。
余政达被控在嘉义县政府承办2007年台湾灯会时,涉嫌向配合灯会自办活动的厂商索贿
新台币100万元。嘉义地方法院在民国97年判处10年6月有期徒刑、褫夺公权5年。台南高
分院在98年的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今年6月更二审判决有期徒刑10年4月,其余维持原判,
全案仍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黄姓业者在96年看中台湾灯会商机,准备在灯会举办地点附近自办点灯祈
福、南北小吃大会串等活动,并对外招商。黄姓业者透过管道拜会余政达,希望协助让活
动顺利举办;但余政达却趁机索贿,否则要找县府拆除已架设好的摊位,最后双方以100
万元达成共识。
判决书中指出,余政达身为议长本应廉洁自持,却藉身分、地位,以勒索手段获取100
万元不法所得,不仅危害民主政治基础,还损及相关摊位厂商利益。加上犯后始终否认犯
行,依违反贪污治罪条例量处有期徒刑10年4月、禠夺公权5年,连带追缴不法所得发还被
害人。
【2013/06/28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