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人资前辈打扰了
有一问题想请教,如标题所示
员工A确定会报到其他公司的工作
公司慰留时,提出可办留职停薪且“特别约定留职期间可报到其他正职工作”,目的是给予员工弹性,希望新工作不适合可以赶快回来
我目前理解是这种留停后续不管是回来上班或是离职,处理方式都和一般留停相同:以个人因素的留职停薪办理,退劳健保
关于这情况想请问几个问题:
1.原公司得以留职停薪另就他职,迳行解雇吗?
2.留停期间没有离职证明,会影响员工A报到吗?
3.这种留停的特别约定,是有效的吗?
有查到相关资料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台八十八劳资二字第○○五二三五五号函表示:“至于留职停薪部分,因个别劳工之状况各有不同,一体适用于全体劳工,而于工作规规列入“停薪留职期间,发现在其他公司上班或自行营业者”不经预告终止雇用,尚非妥适。宜以个案之事实于劳动契约中明确约定,较为妥当。”
这样代表劳资双方可以约定留职停薪的内容吗?
我的理解是可以的,只要双方同意即可
希望前辈们可以指导一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