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发生了一波三折的问题
10/12跟主管提预计明年1月希望申请育婴假
因搬家因素,小孩目前满2岁,无法转其他托婴也还无法上幼儿园
所以请7个月育婴假。
我在公司做了5年,前2年是计时制非正职,106年6月开始正职计年资。
目前年资做完这个月应有3年5个月
10/14(前人事)代表公司来跟我商议
公司没办法给我申请育婴假、非自愿离职证明,资遣费给我4个月,让我做到10月底问我
是否接受?(4个月是补我11月-12薪水+资遣费1.5个月大约合计整数4个月)
我答复:没办法,育婴津贴我能跟政府申请3.6个月,而且不让我复职,至少育婴和非自
愿证明要给我一个。
前人事:好,那他去争取。
之后下午说OK,资遣费4个月+非自愿证明。
结果隔一个假日又改变
10/19公司找上我开会在场有老板、总经理(大儿子)、财务(小儿子)、业务(大儿子老婆)
…基本全员工都在
公司说育婴及失业津贴都是从劳保局拿未来的退休金回来还要申请吗?
我:我申请后可以自己决定要不要使用这笔费用,所以我要申请
公司坚持无法给我育婴假及非自愿证明,资遣调高至5个月给我考虑
隔天10/20主管私下问我是否接受
我说:正常我请育婴假,公司是不能让我不申请,而且我申请完育婴无法让我回公司就算
资遣。
育婴3.6个月+失业津贴4.2个月(←扶养未成年可+10%)+公司应付1.5个月资遣
我应该可以有9.3个月,现变5个月差太多
主管说那他帮我争取6个月
目前是暂时的定案是我不能申请育婴及非自愿证明,6个月资遣签自愿职离
我找前人事咨询时,他说我的条件算错了
我应该要跟公司说
先前公司答应我4个月,应该加上正常该给的育婴假3.6个月=7.6个月
而后面的政府4.2个月资遣不应该计入
我就纳闷了,公司就不让我回来,不就等于我是变相性资遣
正常我该跟政府申请是公司不让我申请就是公司该弥辅我这些损失
为什么和公司谈条件时不该计入
这间公司老板不喜欢与政府打交道,所以不让申请育婴及通报资遣
我是公司20几年第一个人申请育婴假
前人事表示这20几年,共有4个人被资遣是有通报政府
那是因为是老板指示那4个人就要当下请他们走,所以那算资遣
我现在是因为要请育婴假,大家商量所以并不算资遣
人生第一次遇到这样的状况
想询问HR大神们,是不是我的逻辑思考真的有误?
P.S:前人事是在公司人事兼财务经理做满退休现在续聘其他职务,所以才称为前人事
我知道公司不给员工请育婴可以提报劳保局,所以这点可以先PASS
我想了解的是员工和公司谈条件是真的如上所说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