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hia0101 (chia)》之铭言:
: 请问各位先进们,我司人事要求特休假用二小时为单位的倍数请休假是否可行,可有违法
: 呢?
劳基法第38条关于特休假的规定,基本上是以"日"为单位计算。
如果单就法规去硬性遵守,其实特休应该是无论如何只要请了就是要请一日
的。
但,实际上并没有这么硬。
特休请修重点着重在劳资协议取得的共识上,
因此,如果劳资双方有约定好可以以更方便的方式去请休,
比如说半天为单位、两小时为单位、半小时为单位,
是双方保持弹性和可实行的状态,有经过劳资协调而订下的,
没有违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