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10199228 (呀?)》之铭言:
: 各位前辈们晚安
: 小弟的公司近日发放前1个月的薪水与加班费
: 小弟为月薪制计酬之劳工
: 公司HR在计算加班费时,每小时的工资是用
: 月薪/当月天数/8 来计算
: 例如月薪31,000,10月有31天
: 每小时工资HR计算为31,000/31/8=125
: 并用$125乘以劳基法规定的倍数来计算加班费
: 小弟有疑问的点是,我认为不管当月有多少天,都要用30天来计算
: 所以应为31000/30/8=129.167
: 但是找不太到相应的法源依据
: 网络上有找到的资料有
: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5991/6010/19252/
: 也有人说依据民法123条,但是相应的适用我看到大多是聚焦在计算“月平均薪资”而不是“每小时工资”
: 想询问各位前辈们
: 是敝公司的HR算法正确,还是小弟的算法正确(法条依据?),抑或是其实法令没有详细规定,2种算法都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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