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辈们晚安
小弟的公司近日发放前1个月的薪水与加班费
小弟为月薪制计酬之劳工
公司HR在计算加班费时,每小时的工资是用
月薪/当月天数/8 来计算
例如月薪31,000,10月有31天
每小时工资HR计算为31,000/31/8=125
并用$125乘以劳基法规定的倍数来计算加班费
小弟有疑问的点是,我认为不管当月有多少天,都要用30天来计算
所以应为31000/30/8=129.167
但是找不太到相应的法源依据
网络上有找到的资料有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5991/6010/19252/
也有人说依据民法123条,但是相应的适用我看到大多是聚焦在计算“月平均薪资”而不是“每小时工资”
想询问各位前辈们
是敝公司的HR算法正确,还是小弟的算法正确(法条依据?),抑或是其实法令没有详细规定,2种算法都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