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辈们晚安
小弟的公司近日发放前1个月的薪水与加班费
小弟为月薪制计酬之劳工
公司HR在计算加班费时,每小时的工资是用
月薪/当月天数/8 来计算
例如月薪31,000,10月有31天
每小时工资HR计算为31,000/31/8=125
并用$125乘以劳基法规定的倍数来计算加班费
小弟有疑问的点是,我认为不管当月有多少天,都要用30天来计算
所以应为31000/30/8=129.167
但是找不太到相应的法源依据
网络上有找到的资料有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5991/6010/19252/
也有人说依据民法123条,但是相应的适用我看到大多是聚焦在计算“月平均薪资”而不是“每小时工资”
想询问各位前辈们
是敝公司的HR算法正确,还是小弟的算法正确(法条依据?),抑或是其实法令没有详细规定,2种算法都合法??
就是民法123条 没错阿 一个月以30天计劳基法第30条开头就讲了正常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8小时说真的 你们家HR 连基本的都不知道 很惨
作者:
jtta (小白)
2019-11-27 09:39:00大概不是专职的HR吧 有些兼任的真的会这样...你跟他说 他还会回妳"以前都这样..."
谢谢各位前辈们的回复,今天小弟有再次询问敝公司HR,结果HR搬出员工手册上面确实载明加班费的算法是按当月天数计算,而当初聘雇契约也载明同意按员工手册来处理。想再询问各位前辈,在这种状况下,我是否可以主张员工手册规定未符合劳基法来向劳动部检举呢?
签了跟法令相抵触的当然无效啊 HR果然非等闲之辈 XD请他多读点书 不然根本让公司处于危险之中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9-11-27 21:42:00
那请假也是天算吗?这个不检举不行
员工手册如果是工作规则,员工30人以上要报请核备地方政府劳工局有核备文号后,公告或印发才算具有法律位阶,如果没有就直接无视
作者:
disangel (白白)
2019-11-28 06:52:00那他请假也是/31/8再扣吗?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9-11-28 08:22:00
j大,我有看过法院判决,有的法院主张不一定要核备,但是要看有没有公开揭示
要检举…先看你所在城市?除了台北市…大部分的劳动机关立马把你出卖…通知被检举单位,你被谁检举了…
没核备的话,就以法规为准,当牴触部份直接无效,当然基于纪律管理法规无法详尽规范,但超过比例原则的基本上也没有法律位阶,即使双方约定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