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水很久了,想说6/19总统府公告到现在已经三天了。
好像没什么讨论文章
不知道派遣纳入劳基法影响HR广不广?
第十七条之一 要派单位不得于派遣事业单位与派遣劳工签订劳动契约前,有面试 该派遣
劳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劳工之行为。
要派单位违反前项规定,且已受领派遣劳工劳务者,派遣劳工得于 要派单位提供劳务之
日起九十日内,以书面向要派单位提出订定劳动契 约之意思表示。
要派单位应自前项派遣劳工意思表示到达之日起十日内,与其协商 订定劳动契约。逾期
未协商或协商不成立者,视为双方自期满翌日成立 劳动契约,并以派遣劳工于要派单位
工作期间之劳动条件为劳动契约内 容。
派遣事业单位及要派单位不得因派遣劳工提出第二项意思表示,而 予以解雇、降调、减
薪、损害其依法令、契约或习惯上所应享有之权益 ,或其他不利之处分。
派遣事业单位及要派单位为前项行为之一者,无效。
派遣劳工因第二项及第三项规定与要派单位成立劳动契约者,其与 派遣事业单位之劳动
契约视为终止,且不负违反最低服务年限约定或返 还训练费用之责任。
前项派遣事业单位应依本法或劳工退休金条例规定之给付标准及期 限,发给派遣劳工退
休金或资遣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