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劳基法第35条相关解释

楼主: ct20502 (梦随风万里)   2017-09-21 20:49:35
各位板友大家好,小弟有几个问题
请教各位先进,问题概述如下:
1.事起原委:公司制造现场因有时
设备停机,工作时间后延,原来
下班时间5:00延至5:30,员工可否
就超过时间申请加班费?我司皆已
依劳基法规定给予休息。
2.就文义解释,工作有连续性者,
是否可解为操作机台生产一个流程
需6小时,那可否工作六小时后休
45分钟?(因该机台生产具专业性,
无法委由他人代为操作,一个流程
下来就超过4小时,于法显为不合)
3.可否就此情况申请函释?
之前已爬文及查阅相关判决及
解释函,但仍苦寻不著答案,还
望各位大大不吝赐教,谢谢!
作者: barry06 (球员兼裁判)   2017-09-21 22:33:00
2. 可以请两个专业性的人 各做3小时
作者: lovelyu (小爱)   2017-09-22 16:54:00
1. 在工作现场的待命时间一定要算入工时
作者: workforce (workforce)   2017-09-24 19:17:00
有提供劳务或受指挥雇主监督的待命时间都要列入工时至于连续性或紧急性的情形另外调配工时,只能说视个案情形,劳动部也没做出什么明确性的解释,可以把个案详细情形说明清楚发函问劳动部(但可能也是没答案)
楼主: ct20502 (梦随风万里)   2017-09-26 11:34:00
回b大,公司员额编制尚无增加打算,还是谢谢您的建议回l大,已算入工时,惟休息时间延后,也影响到下班时间他们也因下班时间延后,申请加班费,这是否有理?此乃机台设备因素所致,非因产能而需加班,况非常态性回w大,我也比较想知道“连续性”和“紧急性”如何解释?看来应该要发函劳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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