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上查询了一些法规跟询问劳工局后,
不同的志工给的答案也因人而异,询问过后还是蛮混乱的。
网络上的资讯比较多为定期契约,不定期契约的资讯较少。
想问问看有无类似经验的人可以提供意见。
以下是我的状况,如果有理解错误的地方烦请告知,谢谢。
从今年4月底接到人力派遣公司的联络后,
签订了一份派遣人员合约书。
合约中只有写出起讫日期并未写出结束日。
将此份合约拿到劳工局询问的结果,合约确实属于不定期契约。
虽然合约已在8/31结束,(没有签下自愿离职等文件)
向人力派遣公司提出非自愿离职证明,
人力派遣公司却以契约期满不续约为由,无法开立非自愿离职证明。
有找到以下的法规,
定期契约约期满终止。不定期契约雇主若要终止,必须要有法定事由。
不定期契约的法定事由可以为契约期满不续约吗?
不定期契约期满不续约应属雇主终止合约吗?
那我是否可以要求人力派遣公司给予资遣费与非自愿离职证明呢?
若人力派遣公司坚持不开立非自愿离职证明,只能到劳工局申诉了吗?
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