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下各位前辈,
特休改新制以前,
公司是希望员工分上下半年请休,
才不会造成代理人连续多天负担太重。
假设满年资4年特休10天,6月底前请5天,12月底前请5天,请超过额度的就下回少休,1
月与7月结算一次,未休完的换现金。(如刚好遇到职日,则会那半年多给他多余的天数)
例如:100/7/13到职,105年起时特休天数10天,6月底前可休5天,到7/13时因满5年特休
天数有14天,则原本的下半年5天增加为7天
因106年1月已结算掉去年的休假,那换成新制时,他应有15天,公司是否可照原本的方式
半年结算一次呢?
因3/17的新闻说有分3种制度,想知道是否能用旧方式计算,才来版上询问,感谢
各位前辈不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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