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ogeryo2001 (~帅阿伯~)》之铭言:
: 版上各位先进好~~
: 以下案例请各位帮我分析一下
: 今天有一个员工认为生产主管工作分配不均
: 甚至有针对性的指派工作
: 但是工作事项都是合理工作范围内的事项
: 所以放话说要写存证信函给该主管
: 争执过程中,员工有用到"我不爽做","不服"字眼
: 生产主管有提到"你可以拿离职单来给我签"
: 请问以上案例
: 1.员工写存证信函对公司或是该生产主管有何效力?
要看存证信函的内容和收件者的回应状况才能判断有无影响后续法律效应。
不过如果只是存证信函,而没有后续法律动作,就只是存证作用而已,
对主管称不上有实质效应。
要是一切如你说的都在合理也合乎劳动法规的范围,说真的不用太担心,
但蠢一点的主管,要是回了不该回的,才会导致被别人抓住把柄启动后续
效应吧!
: 2.这样可以拿非自愿性离职证明吗
法规里规定的非自愿性离职就那几项,除非你想挖洞给自己跳,
否则判断这个项目符不符合非自愿离职应该不难。
聪明的人资和主管会说“你可以拿离职单来给我签”是意见沟通后把选择权
交给员工自己。如果是员工自己选择的,还叫非自愿离职?
我的经验判断:原本第一项看起来不需要太过理睬,却可能因为开出了非自
愿离职而有戏可唱。两者是有隐性连动的,“依法判断”最
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