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入职迄今,今年依公司规定享有17天特休.
预计106年8/5离职, 目前已使用16天.
因此于七月份工资结算时, HR单位仅核发70%当月工资给我.
理由为特休超休.
HR主张特休依据如下:
106年8/5截止上班日为149日
106年全年上班日250日
因此我至离职日所能使用的特休依比例原则为149/250x17=10天
我已使用16天, 16-10=6天特休超休
因此要从七月份工资扣除6天.
实际核发为 (20-6)/20 x N = 0.7N
[N=当月工资, 20=7月份工作日]
请问这样是否合法?
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