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eautyguava (louise)》之铭言:
: 采四周变形工时制,每日正常工时为8+2=10小时
: 员工请特休一日应以8小时或10小时计算?
: 举例来说,员工年资满1年应有7天特休
: 8小时?7天=56小时
: 而员工请一天特休照工时算是休了10小时
: 因此天数来讲只能休5.6天
: 请问是否合法?
今天人资拿出82.4.26台82劳动二字第22319号函:事业单位依劳动基准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规定实施五天工作制时,雇主给予劳工特别休假及婚假得以每日八小时乘以应给假日数计
给之,前经本会八十二年二月一日台82劳动二字第○四六五三号函释在案,至于丧假、病
假及事假亦可依上开方式计给之。
惟产假无论劳工每日之工作时数多寡,均应以历日之一日为计算单位。
所以要求员工请一天特休算10小时
所以假单上要填一天(8小时)又2小时
我认为请一天就只能算8小时
人资却说那另外的2小时要另外补上班
这有无违法?
释函是否适用于变形工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