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evin369 (apple)》之铭言:
: 各位大大好,本人工时两周90小时,经向劳保局提出申诉,
: 回文竟说双方各执一词,要劳工申请调解或循司法途径解决,
: 基本上,如果劳工超时工作是事实,而雇主未给加班费也是事实,
: 单凭这两点难道劳保局不能开罚雇主吗?雇主以当初的工资
: 是每天九小时算的,可以这样说吗?如果可以这样说,
: 那不是所有人都没有加班费了吗?现在如果我选择两周
: 80工时将被扣掉部分薪资,且资方将薪水巧立名目拆成数项,
: 当迟到十分钟就被扣2k薪资,但本人十分钟也没赚2k啊!
: 这世界还有法律吗?还是两周80工时喊假的!求教各位先进!
: 听听各位意见。▉▄
谢谢各位大大意见,当初有签契约书,第一点就提到工作时间
依相关规定,这相关规定当然是指劳基法规,现在雇主不愿意支付
加班费,他的理由是说给我的薪水是以两周90工时来算的,就随便他讲的,
劳工求助无门,而雇主仗着劳工需这份薪水过日不见得敢去申诉,即便申诉了
也不见得会赢,就吃死劳工了,劳工局回函是说可申请调解或循司法解决,所以说
要钱就要经过调解,要雇主被罚就要找劳检处,大大的意思应该是这样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