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排休规定是否符合新法规?

楼主: Vicky0124 (Vicky)   2016-04-21 00:20:39
各位前辈好
敝公司属小型零售业
送货人员休假方式原为月休六天(周日固定休假、每月可另排休2日)
今年度改为月休八日(周日固定休假、每月可另排休4日)
如排休之4日未休完则另外给付加班费
我的问题是 国定假日部分公司规定休假方式如下是否合法?
1.若当月有国定假日于周一至周六则公司统一休假(计入排休4日之内)
2.如国定假日于周日则不另补休
以今年度清明节为例 公务人员休假日为4/2(六)~4/5(二)
清明节当日为周一 故休假2日
4/3(日)固定休假、4/4(一)计排休4日之内统一休假(当月仅可再排休3日)
作者: PTTouu (ouu)   2016-04-22 08:31:00
还要看你每天的工作时数耶~ 是固定八小时吗?
楼主: Vicky0124 (Vicky)   2016-04-22 11:51:00
九点到六点,午休ㄧ小时,工时共8小时喔
作者: youallqq (QQ)   2016-04-22 13:56:00
如果约定月休8天 当月国定假日有1天 那就是要休9天国定假日遇休假日 就是要再多补一天可跟员工协商择日补休 或当天上班多给一天薪资如果以你的例子 排休之4日未休完会再另外给付加班费要看"加班费"是给国定假日出勤的多1倍薪资?还是依劳基法第24条给的加班费 会有差别至于国定假日遇到周日(固定休) 就是要再补一天假就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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