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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M
[问题] 特休问题
楼主:
la11072001
(阿咧故)
2015-12-01 22:46:05
请问版上各位前辈
假如 A君在103年12月2号到公司上班
但是 在104年中途有离职12天后又复职
这样的话 到今年的12/14会有七天特休吗?
那如果又是 A君打算105年2月离职
有问过人事 说这样只能按比例原则下去算的话今年12月只有3个多小时
而明年到二月只有几天特休
请问这样有违反劳基法吗?
作者:
min1119
(你好我是老吴)
2015-12-02 15:45:00
先确定几点 1.104年中途离职是否为自请离职2.复职时是否有无约定年资并计如果是自请离职,复职时又没有约定年资并计那到今年12/14也不会有特休的产生因为年资重计 以上个人想法
作者:
sillymay2
(yamyllis2)
2015-12-02 18:35:00
同M大看法,若为自请离职,合约即中断,再次回任属重聘,年资重新计算.
作者:
o36779
(没有水的瓶子)
2015-12-02 22:37:00
三个月内回来公司就职 年资需累计喔!!!
作者:
min1119
(你好我是老吴)
2015-12-02 23:11:00
劳基法第10条:不定期契约因故停止履行,三个月内继续履行,年资并计。自请离职应该不算在因故停止履行内
作者:
avip
2015-12-03 08:14:00
因故停止是指歇业,资遣等非员工个人因素喔!如果要优于劳基法也可。
作者:
CotaNi
(Cus Of The Attitude)
2015-12-03 09:09:00
自请离职无须合并, 另外若为资遣并结清年资给予资遣费也无须合并, 只是依本案例, 应该不会资遣后12天再找回来上班另外特休的问题, 依劳基法规范满一年就是七天, 当然有些公司为方便计算, 有的会预给, 有的年初时统一依年资比例有自制的天数计算表, 但仍不应违反员工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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