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去年11月1日开始非正式的接案,到今年2月中公司成立后入职,这个月8号被解雇。
问题如下:
1. 我在某贸易公司担任Part-time的行政秘书一职,但我自愿提出不保劳健保,
也不报所得税→这样的劳雇契约成立吗?
公司的确有叫我填写人事资料表,也印制名片等等,此外每个月都有薪资袋。
但兼职的工作等于全职一样在做,问题的根源也是出在雇主“后来”认定我的职位属于“责任制”,因而关系破局。
2. 因为属于新公司,规模很小,制度欠缺,雇主曾“口头”批准7月份出游两周的计画,
但后来六月初新人进公司不到2天就离职,因此又要求我留下。
当时我应允了,但并未对已经造成的损失(国际来回飞机票、境内来回飞机票、活动报名费、旅馆住宿费等)提出求偿,
是在1个礼拜过后才主动提出这项疑惑,想问是否能够补贴我一点点的损失?
雇主不答应就算了,反告诉我:明天你就上班最后一天吧!但隔天早上7点40分左右,雇主又传讯息来告诉我:你今天早上不必来公司,我跟你约中午12点进办公室。
请问上述情况有何法律依据要求赔偿呢?
3. 隔天中午进办公室收拾物品准备离开公司时,发现雇主偷藏我私人的挂号信。
这封挂号信是经过雇主允诺,才同意寄至公司,4月寄的,我一直问到6月都回复我没有收到(公司加上我,只有老板、老板娘、另一名业务,4人)
邮务稽查(此名邮务稽查刚好是老板亲戚)在六月底前曾到访公司向我解释这封挂号信的确遗失了,但当天我才发现这封挂号信被塞在我抽屉上的一叠旧报纸中。
请问对于这样的行径,是否可以有何法律保障的依据可循呢?
小女在此先感谢大家的回复!(鞠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