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800525 (Tim)》之铭言:
: 我的论述:
: 从拿到房间钥匙时就已完成交易,而此后房内入住不合饭店规定者(没全员登记)至多以
: 罚款或不予续住等方式处里,而不能在契约期间(登记者拥有该房使用权)破房驱逐。
: 饭店在契约期间破门以违反“侵入住宅罪”
: 某版论述:
: 从住进不合规定者(没登记)时契约已无效,已无合法登记的问题,饭店理应破房驱逐不
: 遵照饭店规定者。登记者让无登记者入住时已丧失使用权因此无“侵入住宅罪”问题。
: 问题:
: 饭店可以以租赁者违反“饭店规定”时自行视契约无效而进行赶人吗?
: 若契约中真有规定“若违反饭店规定的XX项时契约无效”,租房者只能任由饭店赶人?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110014&FLNO=27
条文
名 称 旅馆业管理规则
修正日期 民国 102 年 01 月 03 日
第 27 条
旅馆业发现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即报请当地警察机关处理或为必要之处理。
一、携带枪械或其他违禁物品者。
二、施用毒品者。
三、有自杀迹象或死亡者。
四、在旅馆内聚赌或深夜喧哗,妨害公众安宁者。
五、未携带身分证明文件或拒绝住宿登记而强行住宿者。
六、行为有公共危险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者。
依法行政 谢谢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