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shk (hshk)》之铭言:
: 借这篇标题问一下
: 假设情境如下
: 1. 海外投资本金500万台币
: 2. 每年获利70万台币
: 3. 期间每年所得累加未超过670万扣税标准
: 容我忽略一下乘上20%以后跟一般所得税比大小的条件
: 十年后把1200万台币汇回台湾的时候,
: A. 有每年主动申报70万台币获利 → 不用课税
: B. 这期间都没有申报 → 一次性海外所得700万,需课税
: 请问这样的理解对吗?
: 那这样不管每年海外所得有没有超过100万台币,总归就是有申报有赚是吗?
我的认知如下,有错请大家补充:
1. 不是汇回台才申报,是每年都要申报海外赚的部份 (if > 1m)
2.赚的部份,是股票卖了才结算且算在卖的那一年。
也就是每年定期定额买,最后一年全卖光且与国内所得加起来超过670,则使用最低税赋。很不合理是吧
3. 目前国税局只能依你汇入汇出的来估你的盈亏。
如果觉得不合理,要求你提供海外券商的交易记录怎么办?
比如,海外券商放了四千万的人,去年美股没赚到超过最低税赋的人应该不多吧?
4. CRS就是要补足第三点的不足 ,到最后台湾也签CRS的话,很多海外帐户(不包含美国… 哈)就见光死了。
不过我一直询问网友,CRS签了之后,是回传历史记录还是仅当年财产变动状况?没人能回答我。
依我自已上网查的结果,似乎只有回传当年余额及变动等一些简单的资讯。
如果真是如此,大家就在CRS要签属之前再来搬钱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