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abuser: 感谢D大回复,不过实在对这了解很少....D大可以浅显些解释 09/21 00:33
→ abuser: 吗 Orz,例如我举的例子中,台湾国税局可能是如何算法 09/21 00:34
假设所列出的交易外,无其他海外所得。
第一年有5万USD,以每股100USD买进股票A 500股。
第二年再5万USD,以每股50USD买进股票A 1000股。
第三年再5万USD,以80USD买进股票A 625股。
第四年以120USD卖出800股,获得9.6万USD。尚余1325股。
资本利得为:
先进先出法: 成本为 500股*100USD/股 + 300股*50USD/股=6.5万USD
获利 9.6万-6.5万=3.1万USD。
若汇率为30,获利93万NTD,该年度海外所得小于100万NTD,无须申报。
若汇率为33,获利102.3万NTD,请记得申报以免受罚。
平均成本法: 每股成本为 (5万+5万+5万)/(500+1000+625)=70.588USD/股
成本为 800股*70.588 = 5.647 万USD
获利 9.6万-5.647万=3.953万USD
若汇率为30,获利118.59万NTD
若汇率为33,获利130.449万NTD,请记得申报。
个别认定法: 成本最低为 800股*50USD/股=4万USD
最高为 500股*100USD/股+300股*80USD/股=7.4万USD
获利最低 2.2万USD,最高5.6万USD
要实现多少获利最好,可能的作法有:
1.当年度仅实现少于100万NTD的获利,可免申报海外所得。
2.在不超过最低税负制免税额的前提下,尽量多实现当年度获利,以
提高剩余股票的成本,降低未来需缴税的可能性。
3.国内所得之综合所得税级距远超过20%。可实现之获利上限可能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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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认定法可调整成本,以改变当年度获利,合理节税。
但必须个别纪录出售与留存股票之成本。
(TD的系统允许在每次出售股票时,选择要出售的股票。)
先进先出法简单易懂,但税务上有吃亏的可能性。
平均成本法不符合IRS的规定
虽然没有规定报给中华民国国税局的文件需要与报给IRS的文件一致
但美国券商只会出具给IRS的表
看你能不能自己重编一份表并说服国税局接受吧
(但若你被国税局稽查到,又没有留下资料,国税局应使用平均成本法计算
你的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