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关于海外所得的税

楼主: daze (一期一会)   2017-09-20 18:19:14
※ 引述《levirrrrr (兵长)》之铭言:
: 只要仅记一个原则:
: 赎回当下决定获利或损失
: 以你的例子买入赎回多次:
: 假设原本100万买了100单位,
: 赎回时每单位涨到12000,
: 赎回20万,也就是赎回20/1.2=16.67单位。
: 每单位赚2000,
: 也就是这次赎回获利33333。
: 还剩83.33单位。成本83.33万。
: 过阵子再买入40万,每单位12000,
: 买入33.33单位,合计116.66单位。
: 成本123.33万,
: 平均单位成本10571。
: 现值140万。
这是 average basis method
但IRS只在mutual fund上允许以average basis method认列成本
美国券商在没有特别设定的情况下,会以FIFO(First-in first-out)的准则计算成本
但IRS允许用Specific share identification的方式计算
因此LIFO,Highest cost,Lowest cost或其他方式也是可能的。
你也可以为每一笔交易使用不同的准则。
但在你不能adequately identify的状况下,IRS要求以最先买进的部份认列成本。
Reference:
https://www.irs.gov/publications/p550/ch04.html
至于中华民国的规定是:
外国有价证券成本认定方法可否采先进先出法或移动平均法?
外国有价证券成本认定方法可采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 46条规定之个别辨认法、先进先出法
、加权平均法及移动平均法,惟经采用前述任一成本认定方法者,于该有价证券全部转让
前,不得改采其他成本认定方法。
境外基金之成本认定方法为何?
一、投资人无论采单笔申购或定期定额方式投资,能提出原始取得成本者,其交易成本应
按交易时所持有之同一基金受益凭证,采用个别辨认法或加权平均法(亦得采用先进先出
法或移动平均法)计算之。同一基金受益凭证尚不得再区分单笔申购或定期定额方式投资
,而分别采不同之成本认定方法。
二、投资人同时投资数支境外基金,不同基金受益凭证可分别采用不同之成本认定方法。
例如:A 境外基金采个别辨认法,B 境外基金采加权平均法。
三、投资人未提出原始取得成本,经稽征机关依查得资料认定其成本者,稽征机关应采用
加权平均法计算其成本。
四、采用加权平均法者,在该基金受益凭证全部转让完毕前,亦应采用加权平均法,不得
改采个别辨认法。
Reference:
http://www.dot.gov.tw/userfiles/files/201104291126540.pdf
作者: flylee (牛转乾坤)   2017-09-20 18:28:00
看起来台湾比较偏好,加权平均法https://goo.gl/wfm6dJ国税局的文件但美国券商在网页上的 profit 是用先进先出法美国券商系统是可以看到目前的持股是分别在何时买进
作者: levirrrrr (兵长)   2017-09-20 21:36:00
长知识了,先进先出跟移动平均对总损益来讲没差别,但如果分开到每个报税年度来看,就有值得玩味的地方了。
作者: abuser   2017-09-21 00:33:00
感谢D大回复,不过实在对这了解很少....D大可以浅显些解释吗 Orz,例如我举的例子中,台湾国税局可能是如何算法
作者: saysorryap (steve)   2017-10-05 19:34:00
但基本上你可以合理解释不就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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