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女性主义 以及 婚外情的讨论

楼主: gmooshan   2020-10-08 17:28:36
※ 引述《ineis ( 夜里的人)》之铭言:
: ※ 引述《gmooshan (我是自闭儿)》之铭言:
: 第一个误区,最常谈论的是通奸罪对女性或外遇方的伤害
: 并且这里的框架是“伴侣之外的人发生关系”VS“对伴侣忠诚”的对立
: 如果要说女性主义的部分,大部分会主张“人有选择和伴侣要不要继续”的自由

对双方来说那就是离婚or不离婚的自由
但是婚姻关系中就包含了忠诚这件事
没有两造特别的协议
[人可以选择忠诚或不忠诚的自由]这个不该出现
因为危害了对方的权益
伴侣间要是协议好了
不管是在外肉体碰撞 在外心灵交流 多人运动 或是通通都来
因为协议后两人有相同认知 视为不影响权益
不影响他人权益 这是自由
(无关性别)
: 但自由不代表不会受伤
: 自由也代表要为自己的选择负责
: 平等不代表最终得到的是一样的
: 或是不会受伤
: 平等是表示彼此的立场相同且相互尊重
其实没有要讨论通奸罪
都提了 就讨论一下
有些法律是保护[相对弱势者]
[相对弱势者]有时候会有特别性别 但大多数是无性别的
不管是身心障经济困难等等的
但是通奸罪又是比较特别的情形
我相信当初会有这个 是为了[保障婚姻中的相对弱势者]
过往的时代 这个角色大多是女性 因为是父系社会
而且这是家务事
是私人的问题 就不利用国家的力量来保障了
(民刑法差异)
不过呢
如果要用 此法最大受害者还是只有女性第三者的立场
来赞成废除 我觉得不洽当
修法就好了 外遇者与第三者 要告就全告
要撤告 那就全撤告
就不会有管不住下体的人 逍遥法外
而受害的第三者再次受害的问题
危害到权益的人需受到同样约束
这是平等 法律之前 人人平等
(只要够有钱 或是够没钱 还是很逍遥啦 没在怕)
: : 所以例子中的人不会有性别 也不受法律约束
: : A: B之伴侣
: : B: A之伴侣
: : C: A之伴侣
: : AC选择不被两人关系束缚
: : B选择对于两人关系忠诚
: : B无法接受A与C两人的关系
: : B选择原谅A维持关系 前提是AC不能继续
: : AB要继续
: : A就要违背自己的想法选择妥协
: : B就是违背自己的想法选择妥协
: : C就是违背自己的想法选择妥协
: : AC继续
: : B离开
: : 大家都符合自己的想法
: : 到这里都没有问题
: : 不过我不知道为什么
: : A带入男
: : B带入女
: : C带入女or男
: : B若选择了原谅 会变成一个维护父权的行为
: 要看B“为什么”选择原谅
: 以及这里我会有疑问:
: “A男的出轨必然是父权的行为”这个观点,必须要指出A男的出轨对
: B女的立场构成压迫
: 在这个例子,A在“B无法接受”的情况下和C在一起是不是压迫?
: 这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部分
B无法接受 但不是压迫 这个有点奇怪 也不是不可能啦
例子可能是 A跟C再一起 C每个月给A什么东西
然后A又给B分红50%
这样是B不能接受 但是多赚到了 没有压迫(有点矛盾就是了)
至于为什么选择原谅
多数都有社会压迫的原因在
单亲 工作 小孩心理 社会观感
多数的压迫都是因为父系社会
(但这不是我的想法 我是看那文章归纳出来的)
(现在很多对单亲家庭的压迫并不单纯的是父权影响下)
: : 甚至是B选择离开 也是一个维护父权的行为
: B离开一个她不能接受的关系,也许是一个保护自己的行为,
: 但是不是必然是“维护父权的行为”?
我不觉得一定是
但是看到妖魔鬼怪的文是这个意思
可能观点是 当A选择出轨 B并没有维护自己的权益
那就是放任A的行为 所以是父权(吧
: : 但是
: : A带入女
: : B带入男
: : C带入女or男
: : 不管什么选择 都会变成维护女性主义的行为
: : 我不知道我的盲点在哪 帮我一下XD
: “人有选择伴侣和是否继续的自由”,这是你例子里的思考
: “为自己的选择负责”这是你例子中需要的
: “女性在关系里受伤”=“父权”=“无法维女性主义”这是可以讨论的
: 而且不是每个例子都适用,每人的例子会有一些更复杂的现象
: 在你的例子中“女性在关系里受伤”也许受到一个男人伤害,也许被一个女人
: 伤害,或被另一组不接受的关系所伤害,但这和社会结构下,这个受伤的女性
: 是不是被父权压迫......,觉得需要的是检视这个伤害的来源是不是有社会结
: 构下必然的压迫成份,也就是说,这个女性是不是被迫非得要做这个选择不可
社会结构的必然压迫是有的
选择是不是必然被压迫 这真的要看个案
其实我觉得根本无关女权啦
因为看到男性外遇是父权主义毒瘤
女性外遇增加是因为女权主义抬头
所以我才会反思 是不是我有什么没注意到的地方 有什么盲点在
男人风流女人淫荡这个只有在古书才看的到
草枝摆跟烂懒叫的词也一直都有(嘛....赣林脑拔好像比较少一点)
个人主张
[关系是责任]
->要建立关系就要负责
[自由是不影响相关人权益]
->管不住下面或上面请相关多方同意后再说那是自由
(单方or双方的开放式关系 性解放 等等的)
非经同意的外遇从不是什么权利抬头
就只是[自己至上]为出发点的行为而已
别拿什么有点符合社会正义的东西来包装
大概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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