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行政法必考实务见解重点解析(2)-行政契约

楼主: Rady (rady)   2022-09-04 14:17:48
【高普考行政法必考实务见解重点解析(2)-行政契约之区辨】
★ 适用考试: 行政法(高普考、地特三/四等)
★ 针对接下来的地特,我会定期在【行政法】Line社群读书会,分享“行政法”一些近
期考试趋势与实务见解。提供大家参考。加入连结: https://reurl.cc/O0KZn7
★按过去11年来考古题落点统计,“公法与私法的区辨”是第6重要的单元。这部分考试
超爱考实务见解。为此,提供实务见解完整整理与11年考古题(共21页,含地特三四等、
高考、普考,共43题) 索取 https://reurl.cc/bEWzAr
【趋势分析】
分析今年高普考行政法选择题,跟过去11年考古题落点相同,“公法与私法的区辨”与“
行政契约的判断”依旧是考试的超级重点,大家一定要掌握。其中,以下身障四等的这一
题,BCD就考了三个以前几乎没有考过的契约类型,很重要。我把详解如下,提醒大家特
别注意!
【重要试题解析】
下列何者非属公法上契约关系?111 行政法概要 身障四等_一般行政、社会行政、教育行

(A) 卫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险署与各医事服务机构所缔结全民健康保险特约
(B) 土地征收需用土地人与土地所有权人依规定进行协议价购之约定
(C) 经济部依其所订定之作业要点与离岸风电开发业者签订之契约
(D) 台湾电力公司跟再生能源发电公司缔结之购电契约
D
★选项A: 释字第533号解释,本选项属行政契约。
★选项B: 依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319号裁定意旨,本选项属行政契约。
(1) 依前揭土地征收条例第11条第1项规定,需用土地人申请征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
除国防、交通或水利事业,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与所有权人协议者外,应先与所
有权人协议价购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权人拒绝参与协议或开会未能达成协议者,始得
依本条例申请征收。可知,协议价购乃征收之法定先行且必经之程序,倘需地机关依该条
之规定所为之价购,系为达成行政目的而在征收前所为之价购,则需地机关与土地所有权
人依上开条例规定达成价购之协议,应属行政契约之性质(→选项B属行政契约)。惟此所
谓之价购协议应限于为达代替征收处分目的之契约,所以必须在征收程序发动后或即将发
动之际,并在征收行政处分作成之前,需用土地人申请或即将申请征收之际,为替代征收
行政处分之目的而达成协议,则该契约自属行政契约。
(2) 反之,若需用土地人尚无任何征收计画,或开始征收程序前,并无任何迹证证明随之
有紧密接连征收程序之开始发动,仅系人民为避免其土地日后被征收而预先将其土地卖给
需用土地人,则属私法上之买卖契约(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319号裁定意旨参照
)。
★选项C:
(1) 就行政契约之判断,通说认为以契约标的理论为主、契约目的理论为辅。查经济部依
其所订定之作业要点与离岸风电开发业者签订之契约,应系为推动离岸风电区块开发政策
,执行电业法等相关规定,显有实现行政任务之目的,故应属行政契约。
(2) 行政实务上,“离岸风力发电规划场址容量分配作业要点”明文肯认此类契约属行政
契约。
选项D: 依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裁字第719号裁定,台湾电力公司跟再生能源发电公司缔结
之购电契约应属私法契约。
(1) 电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电业,谓应一般需用经营供给电能之事业。”第7条规
定:“…”足见电业之事业活动纯系供给电能之资本经营行为,纵目前以公营之方式组织
之,亦属营利公司之型态,并非立于高权主体所为公权力行为,不具公法性质。相对人(
→即台电)虽为经济部所属国营事业,惟其乃依公司法规定设立之股份有限公司,且系独
占我国电力市场之唯一综合电业,其从事电业之事业活动,纯系供给电能之资本经营行为
,尚非公权力行为。纵相对人目前以公营组织方式,其仍属营利之公司,并非具公权力之
行政机关,亦无依法受委托行使公权力之情形,是相对人系属私法人(本院93年度判字第
423号判决、96年度裁字第904号裁定、104年度裁字第1029号裁定意旨参照),而抗告人(
→即售电之再生能源发电公司)亦为私法人,双方应无订立行政契约之余地。
(2)两造所签立之购售电合约,契约之双方当事人并无行政机关,且其契约内容与执行公
法法规或人民于公法上之权利义务关系无涉,亦无偏袒相对人使其单方取得较优势地位之
约定,更无关于公权力委托行使之约定,核与前述行政契约之成立要件不符”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