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roger191919 (华风) 2020-09-13 00:14:00
多一个房子少一个房子的问题,其实看不懂你想表达的是“理论上要讨论”还是“就算理论上可以讨论但很麻烦所以不用去讨论”?因为从理论上来讲,不管有没有房子,都应该可以讨论有没有类推适用的空间。最多最多可能就是考虑诚信原则的问题而已。否则,当我没们看到425条规定,承租人租的是土地,他真的就拿来堆杂草,也没有二项例外的情形下,当土地所有人移转土地所有权时,依照你的讲法,这时候没有房子的物权要保护,是不是也干脆让承租人就不可以适用425呢?很显然应该不是吧。再者,425以降要解决的东西,其实不仅仅是保护房子物权什么的,最核心的思考应该是要处理土地房屋之间的使用权源问题,避免因为所有权移转,就要有人被赶走或是就被拆屋。讨论上,“有没有房子”这件事其实影响的是“要件上比较像哪一条”,是要拿哪条讨论的问题,而应该不是“没房子就不需要讨论”不过你说的“土地移转没有讨论426-1余地”基本上是没错的后面讲425比较像是在否定类推适用425的论点,有没有房子可能就真的是讨论因素;但如果是可不可以“讨论”类推适用425,就没差(也看不太出来前一篇想讲的是哪个层面的有差就是了)所以你是在论证你认为不能类推适用425这件事。从你的立场,应该是认为只要没有房子就绝对不能类推适用,有房子…再看看?这样吗真是充满自信的一个人啊,我只是在跟你确认论点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