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26-1 条
租用基地建筑房屋,承租人房屋所有权移转时,其基地租赁契约,对于房
屋受让人,仍继续存在。
是规定房屋移转,并没有规定到土地移转,所以在土地移转的情况下,
有就有类推适用426-1的余地。
回到是否能类推适用425的问题。
如果类推适用425第2项,在未定契约期限的情况下,
五年期限一到就要契约就期满了,就要拆屋还地了。
现在要保护的法益是土地上的房子的物权,
如果使用借贷的利用实际上只是在土地上堆放杂物稻草,
有需要大费周章讨论借用人的使用权是否需要保护吗?
当然是多了个房子在那边,不希望它被拆,
才想说要引援哪个法条保有它对土地的使用。
有没有房子有差啊。
※ 引述《jjeffrey1015 (frey)》之铭言:
: ※ 引述《Dodoroiscute (再想想)》之铭言:
: : 标题: Re: [请益] 使用借贷物权化问题
: : 时间: Sat Sep 12 20:50:20 2020
: : 租地建屋,房屋所有权未移转,土地所有权移转,
: : 请问这是不是属于土地、房屋分属不同人所有?
: : 那会去适用426-1?还是直接适用425条1项?
: : 那么,在认为使用借贷可以物权化,类推适用425条的学者眼里,
: : 他们在借地建屋,房屋所有权未移转,土地所有权移转,的情形里,
: : 会去类推适用426-1?还是就直接类推适用425条1项?
: : ==============================================================
: : 我的回答,只要是土地、房屋分属不同人所有的情况下,
: 租地建屋,土地跟房屋没移转前也都是不同人所有,
: 难道土地所有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拆屋吗?
: : 都是适用或类推适用426-1,不能适用或类推适用425条第1项。
: 租用基地建筑房屋,承租人房屋所有权移转时,其基地租赁契约,对于房
: 屋受让人,仍继续存在。
: 二、租用基地建筑房屋,于房屋所有权移转时,房屋受让人如无基地租赁权,基地出
: 租人将可请求拆屋收回基地,殊有害社会之经济。为促进土地利用,并安定社会
: 经济,实务上于此情形,认为其房屋所有权移转时,除当事人有禁止转让房屋之
: 特约外,应推定基地出租人于立约时,即已同意租赁权得随建筑物而移转于他人
: ;房屋受让人与基地所有人间,仍有租赁关系存在
: 承租人如果没有把房屋所有权移转,
: 他依据425条1项规定,可以主张租赁契约继续存在于他跟土地受让人之间,
: 为何还需要特别去适用或类推适用426-1?
: : 因为买卖不破租赁的情况是,承租人是基于债权而占有受到保护。
: 第一项增列“承租人占有中”等文字,使买卖不破租赁之规定,仅适用于出租人
: 于租赁物交付后,承租人占有中之情形,以保障第三人之权益。
: 占有反而是限制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
: : 而租地建屋或借地建屋的情况,承租人或借用人,
: : 不仅仅因为债权而占有需要受到保护,
: : 而是在土地之上还有一个属于自己的不动产物权保护,
: : 涉及的是两个不动产物权的当事人间利益衡量的问题。
: 你重新看一下426-1的条文...
: 承租人本来就不用受到426-1的保障了啊,
: : 而我们在讨论“类推适用”原则的时候,
: : 要考虑的是立法目的(规范理由),亦即法规所要解决的问题,
: : “债权物权化”只是法学论上的一个技术手段,并不是立法目的,
: : 所以不能因为使用借贷跟租赁一样都是做了债权物权化的处理,
: : 就认为可以类推适用425,425不是处理两个不动产物权分属不同人的问题。
: : 426-1处理的是土地、房屋分属不同人,而其中一方移转所有权,
: 承租人不需要426-1保障啊
: : 两个物权如何维持既有的存在的问题。
: : 所以不论租地建屋或是借地建屋,土地或房屋的所有权移转,
: : 分属不同人的不动产物权如何取舍,才是需要规范解决的问题,
: : 依照立法目的类推适用,只能类推适用426-1。
: 如果使用借贷可以直接类推适用425,
: 在土地所有权移转的情况,借用人借地建屋,还需要类推426-1吗,
: 这样的逻辑很难理解吗?
: : 而且425第2项是对第1项的法律效果的限缩,并非各自独立的两个态样。
: : 使用借贷只类推适用425第1项,却又不受第2项在期限效果上的限缩,
: 我没说只能类推1项哦,但如果这样表达上造成误会,我在这边做更正。
: : 难道使用借贷比租赁更需要保障吗? 无偿比有偿更不受限,似乎怪怪的。
: : 所以重点在于有没有多一个房子,故只能类推适用426-1才能自圆其说。
: 跟多一个房子、少一个房子没关系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