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无权代理是否有善意取得制度之适用?

楼主: jameslin5545 (告屁告)   2019-07-28 12:16:43
※ 引述《imymeyou (coldwing)》之铭言:
: 张台大民总讲义内容表示:
: 善意取得只问是否为无权处分且具可信赖之公示外观。
: 不问无权处分之原因为何(如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无权代理...)
: 但100年律师民法第14题答案为B
: 即无权代理之交易相对人不得主张善意取得。
: 依照解答的逻辑推论,
: 是指善意受让仅在"无权处分"才有适用,
: 在"无权代理"之场合即无善意取得之适用?
: 是这样吗?
因为代理是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民法103定有明文
故买卖是存在本人与相对人间
那么本人本来就有权处分
故不适用无权处分特有的善意取得制度
那么是否可以类推适于呢
管见认为不行
理由在于
善意取得制度是在于保护善意信赖公示外观而为法律行为的第三人
惟相对人信赖的公示外观并不是在代理人身上
而是在本人
本人也的确有这个公示权源
那么相对人根本不用善意取得制度
其应用债务不履行之规定
213回复原状 取得该物
但是那么对本人也不太公平
所以依回归169表见代理的规定
看本人有没有过失导致表见外观啊
那么是否变成相对人权利保护不周呢
其实不然相对人可以使用110条要求代理人损害赔偿
而赔偿范围
信赖利益说,因为履行利益是以契约成立为前提,本人不承认契约不成立,故应仅有信赖利益
折衷说 代理人恶意履行利益,善意信赖利益
王泽鉴说相对人自己选择信赖利益或是履行利益,但信赖利益赔偿价额不得超过履行利益
以上是我就无权处分跟无权代理的整理 有错请鞭
还有希望可以上政大北大民法组研究所
作者: imymeyou (coldwing)   2019-07-28 13:42:00
感谢解答
作者: a031405 (a031405)   2019-07-29 00:27:00
台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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