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有关赠与税问题

楼主: alvn (低 調)   2019-07-28 00:36:25
※ 引述《hsinchen (GSD)》之铭言:
: ※ 引述《alvn (气势长红)》之铭言:
: : 请问各位高手,有关信托课税,有个地方想请教大家
: : 信托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为非委托人者,视为委托人将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
: : 赠与给受益人,依本法规定,课征赠与税
: : 这个法条我能接受,因为实质是把财产透过信托间接移转给受益人(他益信托)
: : 流程图:
: : 委托人(A)======>受托人(B银行)=====>受益人(A子)
: : A=>B免赠与税(因信托行为成立,委托人与受托人间是形式上移转,免赠与税)
: : B=>A子免赠与税(信托关系存续中,受托人依信托本旨交付信托财产,受托人
: : 与受益人之间的也是免课征赠与税_
: :          
: : 我有疑问的点是在于为什么透过B银行移转给A子一样免赠与税?
: : 上续条文不是已经说,他益信托要课征赠与税吗?
: : 而且两个条文都是透过受托人转给受益人阿
: : 这样条文两个不是就互相矛盾跟打架?
: : 还是各位高手大大指点...谢谢
: 个人虽非专业,发表一点浅见和看法,如果有误还请各位大大指正
: 先来看法条规定
: 遗产及赠与税法第五之一条第一项
: 信托契约明定信托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为非委托人者,视为委托人将享有信托利
: 益之权利赠与该受益人,依本法规定,课征赠与税。
: 遗产及赠与税法第五之二条
: 信托财产于左列各款信托关系人间移转或为其他处分者,不课征赠与税:
: 一、因信托行为成立,委托人与受托人间。
: 二、信托关系存续中受托人变更时,原受托人与新受托人间。
: 三、信托关系存续中,受托人依信托本旨交付信托财产,受托人与受益人间。
: 四、因信托关系消灭,委托人与受托人间或受托人与受益人间。
: 五、因信托行为不成立、无效、解除或撤销,委托人与受托人间。
: 由上述法条得知,赠与税之课税标的是“享有信托利益之权利”,而不是“信托财产”。
: 所以就原PO所举的案例中,提及以下行为:
: 一、A(委托人)与B银行(受托人)成立以A子为受益人之他益信托,依照遗产及赠与
:   税法(以下称遗赠税法)第五之一条第一项规定,视为A将享有利益之权利赠与A子
:   ,故应按遗赠税法第十之二条各款规定计算享有利益之权利价值,依法课征赠与税。
: 二、A(委托人)与B银行(受托人)成立信托所移转之信托财产,属于形式上的移转,
:   按遗赠税法第五之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不课征赠与税。
: 三、于信托关系存续中,B银行(受托人)依信托本旨交付信托财产予A子(受益人),
:   亦属于形式上之移转,依遗赠税法第五之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不课征赠与税。
: 综上所述,遗产及赠与税法第五之一条、第五之二条所规定的客体不同,故发生不同之租
: 税效果,难有两法条牴触矛盾之谓。
谢谢大大,原来是信托利益跟信托财产之间的差别,我搞混好久,谢谢您
另外我刚还有想到一个问题再请教您一下,
为什么受托人把信托财产移转给受益人是形式上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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