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无权代理是否有善意取得制度之适用?

楼主: imymeyou (coldwing)   2019-07-27 23:47:49
张台大民总讲义内容表示:
善意取得只问是否为无权处分且具可信赖之公示外观。
不问无权处分之原因为何(如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无权代理...)
但100年律师民法第14题答案为B
即无权代理之交易相对人不得主张善意取得。
依照解答的逻辑推论,
是指善意受让仅在"无权处分"才有适用,
在"无权代理"之场合即无善意取得之适用?
是这样吗?
作者: kilof (KiLoF)   2019-07-28 01:05:00
要有公示外观 例如物的占有状态跟交付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19-07-28 01:05:00
制度目的不同801、948条文有写需要无权处分的要件
作者: a5401920 (s h p)   2019-07-28 02:36:00
4
作者: y0707186 (新阿姆斯特旋风喷射阿姆)   2019-07-28 02:53:00
没有
作者: final9711 (法洛)   2019-07-28 09:12:00
选项叙述不精确吧 本人承认无权代理后 就变有权处分 就没有善意取得适用
作者: SudaPeter (同栖しよう、有村さん)   2019-07-28 13:48:00
回去把民总看熟,无权代理里面,相对应于善意取得的概念是表见代理
作者: oaoastrid (不专业哈迷)   2019-07-30 11:25:00
善意受让我国制度需要无权处分人以自己名义为之,无权代理的名义是本人,不可以主张善意受让,王泽鉴民总里有提到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