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各位高手,有关信托课税,有个地方想请教大家
信托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为非委托人者,视为委托人将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
赠与给受益人,依本法规定,课征赠与税
这个法条我能接受,因为实质是把财产透过信托间接移转给受益人(他益信托)
流程图:
委托人(A)======>受托人(B银行)=====>受益人(A子)
A=>B免赠与税(因信托行为成立,委托人与受托人间是形式上移转,免赠与税)
B=>A子免赠与税(信托关系存续中,受托人依信托本旨交付信托财产,受托人
与受益人之间的也是免课征赠与税_
我有疑问的点是在于为什么透过B银行移转给A子一样免赠与税?
上续条文不是已经说,他益信托要课征赠与税吗?
而且两个条文都是透过受托人转给受益人阿
这样条文两个不是就互相矛盾跟打架?
还是各位高手大大指点...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