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105年司律一试考古题第19题
19、甲将其所有之A屋出租他人使用,A屋因乙过失侵害,必须修缮6个月,甲在该6个月内
无法将A屋出租。乙之损害赔偿责任之范围如何?
(A)乙仅须赔偿甲A屋之修缮费即可
(B)乙仅须赔偿甲6个月租金之损失即可
(C)乙除赔偿甲A屋之修缮费外,尚须赔偿甲6个月租金之损失
(D)乙除赔偿甲A屋之修缮费以及6个月租金之损失外,尚须给付予甲相当金额之慰抚金
答案是C,详解给我民法§216规定:“损害赔偿,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定外,应以填补债权人所受损
害及所失利益为限。”,A屋之修缮费为“所受损害”而6个月租金之损失则为“所失利益
”均在赔偿范围之列。
我选A,理由是通说认为侵权行为(§184I前段)不保护“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情况
目前还是有点搞不懂,虽然本题可以解释成“侵害所有权”,§216只是决定“赔偿范围”
但参考书有个例子是:
歌星A在开车与路人B发生车祸,导致歌星A不能出席演唱会,A不能向B请求演唱会酬劳,
理由是§184I不保护债权
(http://www.angle.com.tw/File/Try/5V102R01.pdf,最后一页)
倘若如此,可否解释成路人B侵害歌星A身体健康权,
再用§216扩张损害赔偿范围至演唱会酬劳呢?(演唱会酬劳属于§216Ⅱ“可得预期之利益”?
还请各位指点迷津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