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预备合并上诉和不利益变更禁止

楼主: LFY11111 (lfy)   2019-01-15 23:09:29
刚刚在看民诉时产生了一点疑问不知道这样的推理是不是对的
甲告乙,一审判甲先位之诉败诉,备位之诉胜诉,乙不服上诉,如果二审认为甲先位之诉有
理由,对乙应该是用民诉449条第一项驳回吗?
因为是不利益变更禁止,不得对乙为更不利的判决?且至少乙在一审先位之诉还有赢?
作者: kilof (KiLoF)   2019-01-15 23:13:00
对啊 因为预备先位有理由就不用审备位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9-01-15 23:28:00
一楼的回答虽无错误,但于题目显无关联。不论甲是先位败诉、备位胜诉 或 先位胜诉 结果都是甲胜诉一审结果-甲胜诉,乙上诉;二审结果-甲胜诉。乙均为败诉我好像会被打脸....|||= =a(抓抓)https://imgur.com/n709wvMhttps://imgur.com/PkUEDKI自己的脸自己打....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9-01-16 00:00:00
甲未上诉,二审只能审备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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