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年台上字第3500号判例:
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一款所称之请求,并无需何种之方式,只债权人对债务
人发表请求履行债务之意思即为已足。又诉之撤回,只系原告于起诉后,表示不求法院判
决之意思,故诉经撤回者,仍不妨认请求权人于提出诉状于法院,并经送达之时,对义务
人已为履行之请求,使其得于法定期内另行起诉,而保持中断时效之效力。
请教各位先进~
依民法130条时效因请求后六个月内不起诉,视为不中断,131条说时效因起诉若经撤回,
视为不中断。
为何上面判例说请求后起诉,经撤回其诉后仍可保持中断效力呢?
谢谢!
[请益] 应考资格、各种国考疑难杂症等,以有正确作法、答案者为主
(不包括书里的疑问)。若问题如人生规划、读书计画等,无一
定作法、答案者,请用闲聊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