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民法有关请求之时效中断

楼主: RichyDeng (jesus_love_you)   2018-07-18 17:09:53
51年台上字第3500号判例:
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一款所称之请求,并无需何种之方式,只债权人对债务
人发表请求履行债务之意思即为已足。又诉之撤回,只系原告于起诉后,表示不求法院判
决之意思,故诉经撤回者,仍不妨认请求权人于提出诉状于法院,并经送达之时,对义务
人已为履行之请求,使其得于法定期内另行起诉,而保持中断时效之效力。
请教各位先进~
依民法130条时效因请求后六个月内不起诉,视为不中断,131条说时效因起诉若经撤回,
视为不中断。
为何上面判例说请求后起诉,经撤回其诉后仍可保持中断效力呢?
谢谢!
[请益] 应考资格、各种国考疑难杂症等,以有正确作法、答案者为主
(不包括书里的疑问)。若问题如人生规划、读书计画等,无一
定作法、答案者,请用闲聊选项。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8-07-18 17:16:00
撤回相当请求,还要在六个月内再起诉的意思吧
作者: kkahon (海上男儿)   2018-07-18 17:58:00
推!也想了解。是否专指,诉之变更或声明减缩,实质是诉之撤回,但是时效不中断,为例外。
作者: TangKelly (热巧克力)   2018-07-18 18:24:00
这个起诉会不会是专指129I第三款 跟130.131有前置的请求不一样?
作者: zison (竹北李奥钠多)   2018-07-18 18:56:00
语气问题而已啦,其实它只是要说如果撤回的话,就是回到当初起诉时,继续计算六个月。也就是说,虽然现在撤回了,但快点再重新起诉还是可以的。跟这个判决有关的考点,是请求时点的问题。本案是用诉状送达于法院时,当作请求的时点。但之后的实务见解是用送达债务人的时点,当作视同请求的时点。
作者: gamova520 (Tiny Salmon)   2018-07-18 22:21:00
不负责任回复:民法130条前段、131条前段,时效因“请求”、“起诉”中断,两条后段是指“义务人未起诉”或“撤回之诉确定判决”而拟制不中断,所以判例中也解释“法定期间内义务人另行起诉”、“不求法院判决意思而撤回不妨碍时效中断=确定判决而撤回则不中断”应该是相符的,这样不晓得对不对,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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