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课业] 民法(第三人利益契约和通谋虚伪)

楼主: EOMing (敏)   2018-07-18 01:38:16
竹北 Leo
最近应该是入观准备一试去了
姑且由小弟 里约李奥 代班
※ 引述《susanteresa (清冰)》之铭言:
: 今天读王泽鉴老师《民法总则》第401页的时候,
: 产生一点疑惑。
小弟的书是民国百年版次 在第388页
: 题目概要:
: 甲与乙为第三人利益契约的当事人,但甲乙间为通
: 谋虚伪意思表示,假装为买卖。
: 两人约定将甲所有之不动产登记给乙指定不知情的
: 丙。
: 王老师在书上说今天甲的债权人丁可以代位甲诉请
: 涂销丙的所有权移转登记。
: 对于这个题目,我目前理解到这样
: 1.甲乙通谋,买卖契约无效
: 2.丙非民法87条但书所谓第三人
: 3.丁是依民法242代位甲
大师书上该段落要表达的重点
应该有以下二点
1. 第三人利益契约的受益第三人
非民法第87条第1项但书的第三人
2. 第三人之受益 以第三人利益契约有效为前提
: 我卡在为什么是“诉请涂销所有权登记”,而非请
: 求丙“移转不动产所有权登记”?
: 我认为因为涂销所有权登记必须是物权行为无效、
: 丙非所有权人的情况。
: 如果物权契约的当事人是甲丙,丙又不知情,不是
: 会落到民法86的单独虚伪意思表示吗,条文又说不
: 因之无效,这样前后不通啊@@
: 加上物权无因性,想了一个下午还是想不通甲丙间
: 物权行为为何也无效?
: 希望版上的大家能帮忙解答哪里出了问题,谢谢!!
你的思考误区可能有以下两个
1. 登记 系民法物权行为之生效要件(或对抗要件)
但非物权行为
按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者,
依民法第758条第1项之规定系采登记生效主义,登记机关就
土地登记之申请,依法审查后登载于登记簿上,发生不动产
物权变动之效果,无须另为执行之行为,核其性质为形成处分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10月份第1次庭长法官联席会议)
涂销所有权登记
才会是援第87条第1项主张该契约无效
该有的诉之声明
若诉请丙移转不动产所有权登记
反而像是在主张 该契约有效 登记无误
但丙现应返还 (?)
2. 第三人利益契约 是缔约双方甲乙间的契约行为
依甲乙间该契约
债务人甲有向受益人丙为某特定给付之义务
受益人丙有向债务人甲请求某特定给付之权利
因此 甲丙之间应无物权契约
丙应无处在第86条相对人之立场
总结
有权援第87条第1项主张契约无效之资格者
就契约双方甲乙两人
而甲的债权人丁 基于民法第242条之规定
亦有其资格介入主张契约无效
此与 民法第244条 以主张契约有效为前提
诉请撤销诈害行为 是不同的故事
文权所有 但不负文责
作者: f1671790 (D.A)   2018-07-18 02:00:00
推~~
作者: zison (竹北李奥钠多)   2018-07-18 08:36:00
觉得贴心,泪推。
作者: ken211812 (邓肯)   2018-07-18 15:01:00
推推
作者: susanteresa (清冰)   2018-07-19 16:04:00
感谢回答~泪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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