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刑法阻却违法问题

楼主: kobe30732 (Athena Raider)   2018-07-17 22:24:21
各位前辈好
下面是出自扑马刑法分则中的练习题
甲决意杀害A,于是唆使与A有仇对A亦有杀意的乙(乙是A的弟弟)持刀将A杀害,并指明
可以杀害的地点及凶器。乙出发后,在附近的咖啡店等待时机,未料A突然出现并攻击乙
,欲置乙于死地,乙基于伤害故意持刀刺向A的腹部,A因失血过多死亡。问甲、乙罪责?
拟答的部分
首先乙因为得主张正当防卫
所以不成立伤害致死
但成立杀人预备犯
我有问题的是
扑马老师说
甲唆使乙的行为成立杀人既遂之共同正犯
在讨论甲是否符合成立共同正犯的前提时
“乙虽然可主张正当防卫,但阻却违法具相对性:乙之阻却违法并不可套用至甲,故若依
学说跟实务承认伤害致死可成立共同正犯,某甲于重合范围内仍可成立杀人既遂之共同正
犯。”
上面这一段我有点不太懂意思
是说因为阻却违法是针对正犯乙本身,所以甲这个共同正犯不适用嘛?
还请各位前辈不吝指教
谢谢你们
作者: zison (竹北李奥钠多)   2018-07-17 22:41:00
作者: steAnl03 (眼镜人18号)   2018-07-17 22:49:00
为什么乙会成立正当防卫啊?不是误想防卫吗?
作者: zison (竹北李奥钠多)   2018-07-17 22:50:00
A真的是要攻击乙,有防卫情状,所以不是误想防卫。
作者: SCUEDDY   2018-07-17 23:14:00
乙有成立正当防卫吗?题干看不出有防卫意思
作者: zison (竹北李奥钠多)   2018-07-17 23:36:00
可以不用太在意那个点,它只想说明阻却违法事由不共用而已相较之下,我觉得用共同正犯而非教唆犯的定位更不明确
作者: GA448155 (LaiChou)   2018-07-17 23:52:00
因为是甲教唆的吧。我今年也要准备明年警察考,顺便给自己练习一下。所以说,A最后还是被乙杀了,所以甲成立杀人既遂的共同正犯,科以通常之刑。
作者: pttallen (永泽)   2018-07-17 23:59:00
甲乙是兄弟 不用先回避防御吗?
作者: GA448155 (LaiChou)   2018-07-18 00:00:00
乙的话就分开讨论的样子,乙是因为正当防卫,才刺死A的,所以成立杀人既遂的,但可以主张正当防卫,所以刑责得以减轻把?另外,乙是不是有算间接故意。突然想到,乙和A有血亲关系欸,是不是还可以成立某一条。
作者: pttallen (永泽)   2018-07-18 00:03:00
合宜性 中所谓的最近亲属攻击 是只有直系血亲吗
作者: chumebear (啾米熊)   2018-07-18 00:05:00
依题示,乙对甲的不法侵害的确有防卫意思也有防卫情状,若是乙不能主张对甲正当防卫,那唯一原因就是原本甲乙两人是欲杀A的共同正犯,而这两件事有互斥吗?
作者: pttallen (永泽)   2018-07-18 00:08:00
两行为分别成立 预备杀人 和伤害致死(阻却) 这样吗喔我发了废文
作者: chumebear (啾米熊)   2018-07-18 00:12:00
真正的问题是乙对甲的正当防卫为何不能阻却违法?难道原本甲乙为共同正犯欲杀A,然后甲倒戈杀乙,正当防卫就因此不成立吗?其立论基础扑马并没说清楚,难道是因为共同正犯后来倒戈就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作者: lingray (美好的时光,为我停留)   2018-07-18 00:22:00
喔喔我看错了,抱歉,请把我的相关推文全删好吗?谢谢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18-07-18 00:51:00
想想看共同正犯的意义是什么 意思联络 行为分担
作者: zison (竹北李奥钠多)   2018-07-18 00:53:00
这样要成立教唆犯好难喔,一个不小心就共同正犯了通通抓去做鸡精~~~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18-07-18 00:54:00
既然在该犯罪计画中 乙的部分是实行杀害A 那么当乙实现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该当后 一部既遂全部既遂 而阻却违法是发生在乙身上 而非甲(我讲的有点怪怪的 反正重点就是一部既遂全部既遂那是构成要件层次的问题 违法性跟责任当然是个别的去讨论)
作者: zeroterry (ZeroTerry)   2018-07-18 07:40:00
这题因为甲后来有指明杀害方法,具备犯罪支配力或是构成共谋,而成立共犯;若除去后段描述而成为只有加强犯意的帮助犯,那么评价上还会一样吗?会不会只论277II?
作者: axis0801 (Terry)   2018-07-18 08:34:00
甲应该不符合具备支配力的间接正犯,甲乙两人皆有杀意,就已成立主观构成要件,甲还提供乙工具和方式,因此有犯意联络,势必一定是共同正犯,而非共犯(教唆/帮助)。然后另一重点是阻却违法是相对性的,先把甲遮住,来看乙&A的关系
作者: zeroterry (ZeroTerry)   2018-07-18 08:55:00
啊我打错了,常把共同正犯写成共犯,法律麻瓜常犯错误我好奇的是 这题甲的情况若为帮助犯的话,评价相同吗?
作者: frank8233 (黑暗)   2018-07-18 09:02:00
扑马书上写教唆犯需要犯意惹起吧
作者: ILoveMegumin (惠惠我老婆)   2018-07-18 09:02:00
这个为什么可以成立正当防卫?客观上虽有防卫情状 但主观上没有防卫意思 这只能算偶然防卫吧偶然防卫的话 就用既遂解决理论处理而乙当下出于伤害故意是确定的 至于A的死亡结果应该要探讨乙有无遇见可能性及有无违背其本意判断应成立伤害致死或杀人既遂然后甲提供场所 也有杀人决意 并非帮助之意思 教唆的部分 因为乙本身就有杀人决意 所以也非教唆 应该是有犯意联络的共同正犯
作者: zeroterry (ZeroTerry)   2018-07-18 09:52:00
I大,我想应该是乙一开始是“杀人”故意去找A,但“未料”A“先”出手,而后乙以“伤害”故意反击,主观上犯意跟动机已经不一样,防卫意思题目没给清楚,应该可以罪疑唯轻推定有防卫意思。“若”,甲为帮助犯,评价是否会一样呢?
作者: ILoveMegumin (惠惠我老婆)   2018-07-18 09:56:00
如果判断乙是伤害致死的话 我认为甲的部分算是不重要的因果关系偏离 应该还是杀人既遂后来想了一下 我前面偶然防卫的论述应该是错的 因为甲攻击乙的情状乙是有认识的*A攻击乙
作者: zeroterry (ZeroTerry)   2018-07-18 10:33:00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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