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辈好
下面是出自扑马刑法分则中的练习题
甲决意杀害A,于是唆使与A有仇对A亦有杀意的乙(乙是A的弟弟)持刀将A杀害,并指明
可以杀害的地点及凶器。乙出发后,在附近的咖啡店等待时机,未料A突然出现并攻击乙
,欲置乙于死地,乙基于伤害故意持刀刺向A的腹部,A因失血过多死亡。问甲、乙罪责?
拟答的部分
首先乙因为得主张正当防卫
所以不成立伤害致死
但成立杀人预备犯
我有问题的是
扑马老师说
甲唆使乙的行为成立杀人既遂之共同正犯
在讨论甲是否符合成立共同正犯的前提时
“乙虽然可主张正当防卫,但阻却违法具相对性:乙之阻却违法并不可套用至甲,故若依
学说跟实务承认伤害致死可成立共同正犯,某甲于重合范围内仍可成立杀人既遂之共同正
犯。”
上面这一段我有点不太懂意思
是说因为阻却违法是针对正犯乙本身,所以甲这个共同正犯不适用嘛?
还请各位前辈不吝指教
谢谢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