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刑诉260

楼主: akikosuwanai (一切都会成为过去。)   2018-07-07 04:41:39
大家好,
想请问大家下列案例是否为刑诉260之同一案件?
甲以一行为寄发5张金融卡给乙诈欺集团成员,
乙施行诈术,致ABCDE等五位被害人陷于错误而付款,
问:
ABC对甲提告经不起诉处分确定后,
DE是否仍得对甲提告?
实务见解:
 刑事诉讼法第260条所称之同一案件,系指同一诉讼物体,
 即“被告与犯罪事实均属相同者”而言,
亦即指“事实上同一”之案件,而不包括法律上同一案件在内;
裁判上一罪案件之一部分,经检察官以行为不罚为不起诉处分者,
即与其他部分不生裁判上一罪关系,自非刑事诉讼法第260条所称之同一案件,
检察官就未经不起诉处分之其他部分,仍得再行起诉,并不受上开法条之限制。
 想法:
 以一行为寄发,致ABCDE五位被害人受害,是一行为侵害数法益,为想像竞合,
 这不是裁判上一罪吗?因此,得出DE可对甲提告的结论。
 但,若DE对甲提告成罪,但ABC提告不成罪,
不是会对甲的一行为造成歧异的评价?
脑筋打结了,不知如何处理,烦请大家指点,十分感激!
 谢谢大家,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8-07-07 09:45:00
可能ABC没受害 只有DE受害 重新侦查起诉并不奇怪
作者: vnnb (practice makes perfect!)   2018-07-07 12:35:00
也可能是法官采信甲的辩解,认为甲无主观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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