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想请问大家下列案例是否为刑诉260之同一案件?
甲以一行为寄发5张金融卡给乙诈欺集团成员,
乙施行诈术,致ABCDE等五位被害人陷于错误而付款,
问:
ABC对甲提告经不起诉处分确定后,
DE是否仍得对甲提告?
实务见解:
刑事诉讼法第260条所称之同一案件,系指同一诉讼物体,
即“被告与犯罪事实均属相同者”而言,
亦即指“事实上同一”之案件,而不包括法律上同一案件在内;
裁判上一罪案件之一部分,经检察官以行为不罚为不起诉处分者,
即与其他部分不生裁判上一罪关系,自非刑事诉讼法第260条所称之同一案件,
检察官就未经不起诉处分之其他部分,仍得再行起诉,并不受上开法条之限制。
想法:
以一行为寄发,致ABCDE五位被害人受害,是一行为侵害数法益,为想像竞合,
这不是裁判上一罪吗?因此,得出DE可对甲提告的结论。
但,若DE对甲提告成罪,但ABC提告不成罪,
不是会对甲的一行为造成歧异的评价?
脑筋打结了,不知如何处理,烦请大家指点,十分感激!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