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课业] 民法请益

楼主: zison (竹北李奥钠多)   2018-07-06 23:13:58
试回答如下,希望有回答到你的问题:
※ 引述《iaki771010 (败家女)》之铭言:
: 1、民法197条 知有损害及赔偿义务人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自有侵权行为时起 逾10年者亦同
: 如果都(已经知悉了)没在两年内请求 还有10年的可以用吗?
不行。已经知悉后,两年内没请求,就消灭。民法197条的时效规定是:
主观上知悉两年内“或”客观上发生侵权行为起十年内不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就消灭。
: 2、民法225条第二项的适用 (请求交付所受领的赔偿物)
: 例如甲卖房子给乙 已交付使用 结果被丙烧毁 丙赔偿甲另一栋A屋
: 乙因为为危险负担373规定所以仍要支付价金
: 但乙可以依225第二项请求 交付甲交付A屋吗
: 因为有做到题目说不能请求 但是觉得很怪 这样甲不就又拿到钱 又拿到房屋
你的反应是对的,这样真的超奇怪。所以不是题目有错就是拟答有错。本题是基本题型:
不动产物权因法律行为的变动,非经登记不生效力。故虽甲已交付占有予乙,惟该屋之所有
权尚未生变动效力,甲仍为所有权人。
又买卖标的物之利益及危险,自交付时起,均由买受人承受负担。故该屋经第三人丙毁损
灭失,系不可归责于出卖人甲,甲依225条1项免给付义务。
复依225条2项,甲因前项给付不能之事由,对第三人丙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乙得向甲请求
让与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交付其所受领之赔偿物。
暂时想不到不能请求的原因。但如果有,例如在征收的例子中,实务见解认为征收补偿是
替代利益,不是使用利益,所以没有因为买卖标的物的交付而随同由买受人负担危险,故
买受人不得依225条2项请求让与补偿金。但即使是这种情况,因为出卖人有双重得利的状
况,所以还是能“类推适用”225条2项,请求让与补偿金。方便的话,建议可以分享一下
完整的题目跟拟答。
: 3、扣还的问题
: 当不足扣还的时候 除了不受分配还需返还不足扣还的部分给其他继承人 请问还回去的部分是依照179吗 因为课本只有提到需要返还 但没讲怎么还
: 再麻烦各位了:)
是在问归扣吗?如果是的话,你说的就是林师的返还说,记三个重点就好:
特种赠与是“应继分的前付”、归扣旨在谋求继承人的内部公平、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作者: iaki771010 (败家女)   2018-07-06 23:50:00
https://i.imgur.com/dcfk3IG.jpghttps://i.imgur.com/67RYCXi.jpg感谢你的回答我有点方向了 第三题是问扣还 因为课本只有短短一句话 不得再受分配以外另就不足部分加以返还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8-07-07 01:38:00
第二题 公职王 https://goo.gl/D3fhZT
楼主: zison (竹北李奥钠多)   2018-07-07 02:00:00
突然发现自己耍笨了,原PO明明一直在问扣还...Or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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