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民法请益

楼主: iaki771010 (败家女)   2018-07-06 18:55:03
1、民法197条 知有损害及赔偿义务人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自有侵权行为时起 逾10年者亦同
如果都(已经知悉了)没在两年内请求 还有10年的可以用吗?
2、民法225条第二项的适用 (请求交付所受领的赔偿物)
例如甲卖房子给乙 已交付使用 结果被丙烧毁 丙赔偿甲另一栋A屋
乙因为为危险负担373规定所以仍要支付价金
但乙可以依225第二项请求 交付甲交付A屋吗
因为有做到题目说不能请求 但是觉得很怪 这样甲不就又拿到钱 又拿到房屋
3、扣还的问题
当不足扣还的时候 除了不受分配还需返还不足扣还的部分给其他继承人 请问还回去的部分是依照179吗 因为课本只有提到需要返还 但没讲怎么还
再麻烦各位了:)
作者: andylaubinyu (alesund)   2018-07-06 19:15:00
1: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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