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buggest (茂野吾郎)
2018-05-14 11:44:14例题:
甲持刀侵入乙宅行窃,得手后另行起意又强制性交屋主乙。请问是否成立刑法第222条?
小弟愚见:甲实现刑法“侵入住居”及“携带凶器”系因加重窃盗,故应成立刑法第221条……不晓得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课业] 国考课业相关问题,历届考题的讨论,如学理观念的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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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犯罪不具同质性 而且为两个犯罪决意 应该论一个加重窃盗 跟一个强制性交 两个都论加重会有重复评价的问题 个人意见 有错误请指教><
楼主:
buggest (茂野吾郎)
2018-05-14 12:39:00谢谢大大释疑!
作者:
jardon (综合水果汁武士)
2018-05-14 13:59:00如果依加重构成要件说,应该都要论加重吧
作者:
hbk2133 (唷~)
2018-05-14 16:43:00作者:
nukjay (高大周杰伦)
2018-05-14 16:49:00我也觉得论加重窃盗即可 因为主观上他一开始就是侵入住宅而犯窃盗罪 另仅论普通强制性交即可jar大的加重构成要件说,应该是在讨论321条各款的性质吧,有错请指正
作者: imhank (Hank) 2018-05-14 17:28:00
321+222并罚之加重要件不论故意与否
作者:
seigzion (å‰ç¿ä¹‹é‚)
2018-05-14 17:45:00有武器就是222啦,更不用说进去房子了
作者:
HSUS (史蒂芬徐)
2018-05-14 18:02:00是不是把犯罪论和竞合论搞混了
这个问题我有问过某老师 他说重点是凶器是否可随手取之如果性侵的时候凶器就在旁边 论222 不会重复评价加重构成要件几乎都是客观判断 不过管见认为可以列两说
作者:
jardon (综合水果汁武士)
2018-05-14 20:47:00构成要件说不是要主观对应,条件说不是只要客观存在?前面讲错,应该是说条件说
作者:
love2010 (蛇鲁小只一是我)
2018-05-18 10:13:00这是一个花枝丸串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