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刑法 另行起意携带凶器问题!

楼主: buggest (茂野吾郎)   2018-05-14 11:44:14
例题:
甲持刀侵入乙宅行窃,得手后另行起意又强制性交屋主乙。请问是否成立刑法第222条?
小弟愚见:甲实现刑法“侵入住居”及“携带凶器”系因加重窃盗,故应成立刑法第221条……不晓得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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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amloser5566 (鲁蛇56)   2018-05-14 12:26:00
两个犯罪不具同质性 而且为两个犯罪决意 应该论一个加重窃盗 跟一个强制性交 两个都论加重会有重复评价的问题 个人意见 有错误请指教><
作者: fac138641 (what)   2018-05-14 12:38:00
单纯加重 跟加重构成要件吗
楼主: buggest (茂野吾郎)   2018-05-14 12:39:00
谢谢大大释疑!
作者: jardon (综合水果汁武士)   2018-05-14 13:59:00
如果依加重构成要件说,应该都要论加重吧
作者: frank8233 (黑暗)   2018-05-14 15:19:00
你侵入住居不能被重复评价两次啊 论221就行
作者: hbk2133 (唷~)   2018-05-14 16:43:00
作者: nukjay (高大周杰伦)   2018-05-14 16:49:00
我也觉得论加重窃盗即可 因为主观上他一开始就是侵入住宅而犯窃盗罪 另仅论普通强制性交即可jar大的加重构成要件说,应该是在讨论321条各款的性质吧,有错请指正
作者: imhank (Hank)   2018-05-14 17:28:00
321+222并罚之加重要件不论故意与否
作者: seigzion (吉翁之魂)   2018-05-14 17:45:00
有武器就是222啦,更不用说进去房子了
作者: HSUS (史蒂芬徐)   2018-05-14 18:02:00
是不是把犯罪论和竞合论搞混了
作者: maxim20xx (阿撑)   2018-05-14 18:43:00
这个问题我有问过某老师 他说重点是凶器是否可随手取之如果性侵的时候凶器就在旁边 论222 不会重复评价加重构成要件几乎都是客观判断 不过管见认为可以列两说
作者: jardon (综合水果汁武士)   2018-05-14 20:47:00
构成要件说不是要主观对应,条件说不是只要客观存在?前面讲错,应该是说条件说
作者: Crazyloveyou (为你我受冷风吹)   2018-05-14 22:41:00
从后面的那个犯意啊
作者: TzuHung0615 (TzuHung0615)   2018-05-15 01:03:00
那321+222并罚,这样加重要件都重复评价了?
作者: ablecoxjoe (匪旧)   2018-05-15 10:45:00
一个配一个 都加重
作者: love2010 (蛇鲁小只一是我)   2018-05-18 10:13:00
这是一个花枝丸串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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