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rockboy (一个摇滚男孩)》之铭言:
: 法官法第六条第二项有明文规定,受有期徒刑宣告者不得任用法官。
: 试问:在没有违反公务人员任用法不得任用之事项,因犯他罪而有前科服刑过,但却通
过
: 司法特考,是否可以任用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呢?
: 感谢各位前辈解惑
想问的是
如曾有窃盗罪拘役数十日(40、30日还是20日已因年代久远印象模糊,硬要猜是40日)
得缓刑两年
且缓刑未曾撤销
然后十几年过去了,相安无事
‘报考’司律、检事官、司事官、书记官,应无疑虑没错吧?
那面试呢?
曾听言有以上案例者在面试时隐瞒结果没过
当初是有评论是若是坦白就比较有机率过关的说法
大家有听过什么传闻或是实务上案例可供解答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