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how8026 (Lolli Yang)》之铭言:
: 看考试院只有提到内乱.外患罪
: 除了这两个之外的像窃盗.酒驾之类的
: 可以报考四等行政警察或消防警察吗?
: 谢谢各位学长姐!
关于原原po的问题,原文推文下方很多大大都已给出正确解答了。
而在这次一般警察特考应考须知第九页的“任用规定”部分,其实就有提到“有警察人员
人事条例第10条之1各款情事,撤销其任用”了。
从这条规定再延伸出去,可以找到更多相关任用限制,包括曾是警察职权行使法第十五条
第一项各款的治安顾虑人口,也不能任用为警察人员。
这些众多的前科限制,应考人当然有义务自己去了解,但考选部若能直接在应考须知里节
录出来,也能让试务机关及部分考生免去白忙一场,毕竟警察任用的前科限制确实比一般
公务人员更多。
比较有趣也值得讨论的地方,就是警察任用的这些前科限制,是基于什么理由?
我们直觉都认为执法人员本身若前科累累,当然不适任这份工作。
那问题来了,公务人员里具司法警察人员身分的,其实不只警察人员,而这些人也都有机
会去办刑案,去执法。
那所有的司法警察人员在“任用法规”上,都像警察人员有这么多的前科限制吗?若没有
,是什么原因?应该比照警察办理吗?